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CABAHUG RADDY BOY TUYA(若迪)
BULLOS JHONARD BALTERO(喬納)
REY DELA ROCA JOLLOSO (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協建26號漁船、協建28號漁船即黃建力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乙○○ ○○○ ○ ○○ 新臺幣玖萬陸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 ○○○ ○○○○ 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 ○○ ○○ ○○○○ 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玖萬陸仟零參拾肆元、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分別為原告乙○○ ○○○ ○ ○○
、甲○○ ○○○ ○○○○ 、丙 ○○ ○○ ○○○○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
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CabahugRaddy Boy Tuya(下稱原告若迪)、Bullos Jhonard Baltero(下稱原告喬納)、Rey Dela Roca Jolloso(下稱原告瑞)3人均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是本件具有涉外因素,為涉外民事事件。又被告與原告3人間個別簽訂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II.4條、第II.7條約定:「加班費:依據台灣勞工法」、「假期與病假:依據台灣勞工法」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8頁、第110頁、第123頁),其餘則未於勞動契約內明文約定應適用之法律。則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依前揭約定,自應適用我國法;另原告3人提供勞務及被告給付工作報酬地點為我國境內,我國法律應屬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最切之法律,依上開規定,本件就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遭扣繳之工資部分涉外事件之準據法,仍同應適用我國法,先此敘明。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若迪新臺幣(下同)55,54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納52,10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給付原告瑞145,7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提出民事追加聲明暨準備書狀,將訴之聲明變更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若迪109,554元,其中55,54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54,007元自民事追加聲明暨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納106,235元,其中52,10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54,128元自民事追加聲明暨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給付原告瑞299,361元,其中145,75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53,602元自民事追加聲明暨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⑸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又於111年5月17日提出民事準備三狀變更訴之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若迪111,404元,及自民事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納116,543元,及自民事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給付原告瑞167,057元,及自民事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⑸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復於111年7月11日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就前次所變更之訴之聲明中所敘及「民事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之日期確定為111年5月17日。其後,原告再於111年8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庭時當庭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變更訴之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若迪143,616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續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納125,486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續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給付原告瑞176,319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續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⑸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上開變更訴之聲明,係本於原告主張給付加班費等之同一基礎事實、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起訴狀已就擴張或減縮部分所據之事實先行記載,惟保留該部分金額數字俟被告提出證據後予以核算,是嗣後變更聲明內容僅係將原未核算之金額予以補充或重新核算,仍與起訴主張之基本事實相同),與上開法條規定均屬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若迪、喬納、瑞均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原告若迪、
喬納均於109年3月6日起、原告瑞則係於108年12月12日起,至協建28號、26號漁船即黃建力處工作,與船主黃建力約定每月工資23,8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在新北市瑞芳區海域從事捕魚工作,雇主須按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每天並應供應3餐及免費住宿等。惟原告3人工作期間,雇主並未依約履行,於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均仍須工作,亦經常跨日待在漁船上捕魚之情事;復未先經原告3人之同意,即自其等每月工資扣減仲介費用每人每月1,500元至1,800元不等,又扣除國外仲介借貸費每月4,000元至8,000元不等,經原告3人於109年6月、7月間向被告抗議,再分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嗣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未果,乃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溢扣費用、休息日、例假日、特休未休之工資、資遣費、加班費並法定遲延利息,分述如下:
⒈加班費:
原告若迪、喬納、瑞均與被告約定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但實際上卻有延長工時之情形,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24條第1項,及協建28號、26號漁船出海捕魚進出港安檢紀錄,暨估算每次出航前、返港後之必須工作時間,可計算得出被告應給付原告若迪加班費92,301元、應給付原告喬納68,178元、應給付原告瑞105,205元。
⒉資遣費:
原告喬納係109年7月16日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原告瑞則為同年月10日終止勞動契約,原告喬納與瑞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被告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之規定支付原告喬納、瑞資遣費,經依原告喬納與瑞各自之每月平均工資計算後,被告應支付原告喬納5,933元、應支付原告瑞9,934元。
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因特別休假係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然被告竟未告知原告3人可請求排定特別休假,從而原告若迪可主張被告給付此部分工資2,380元、原告喬納可主張被告給付此部分工資2,380元、原告瑞可主張被告給付此部分之工資2,380元。
⒋扣繳費用:
被告給付工資同時,均有巧立名目予以扣減,且均未經過原告3人之同意,是可計算被告應給付所扣減之工資予原告若迪48,935元、應給付原告喬納48,935元、應給付原告瑞58,800元。
⒌爰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若迪143,616元,及自民事言詞辯
論續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喬納125,486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續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給付原告瑞176,319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續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⑸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被告固主張漁船船員業經公告屬勞動基
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惟查:⑴被告所提出之勞資會議紀錄,勞方代表均為阿弄(南南)、曼多(滿多),然原告3人均不認識該2人,亦未曾有過選舉勞方代表之情事,是其勞資會議顯非適法。⑵依被告所提出之勞動契約,其中已約定工時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且參諸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亦係規定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然被告始終未能提出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書面,亦未見其向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是漁船船員雖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之工作,但於本件情形因未履行法定程式,故並無被告所主張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例外規定之情形。
三、被告則以:㈠漁工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
,不適用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等規定,換言之,不受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及每7日應有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及於各國定假日休假等規定之限制,是原告請求即難認有理由。況原告所主張之計算標準,係逕以漁船進出港時間核算,但漁船船員於航行期間並非全數均屬工作時間,僅有在其從事漁船航行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卸魚及漁事整補等時間始為工作時間,其餘仍為船員休息時間,此係勞動部依國際慣例及國內漁業作業頒布之規定;換言之,原告以進出港時間計算工時,顯然違背勞動部公告及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而有違誤。原告實際工作時間,應以渠等之出勤紀錄資料所載,方為正確。
㈡就國定假日休假部分,亦有勞資會議調整移休,並無違反規
定之情事,自毋庸再行發給休假日之加班費。至原告瑞並未在同一雇主任職超過1年,亦無特別休假可言,其主張此部分未休之工資同無理由。原告空言否認勞資會議紀錄,無視於紀錄上確有勞方代表簽名,所述並不可信。
㈢原告3人均係自願離職,並非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此由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即記載明確,故被告依法亦毋庸發給資遣費。
㈣再就原告3人敘及仲介費用部分,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
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收取,並無不當;原告3人主張遭扣除國外仲介借貸費亦已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查明與被告無關,被告自亦毋庸就此負責。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若迪、喬納、瑞主張渠等3人均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之人,
受雇於被告從事漁船船員之工作,其中原告若迪、喬納受雇期間均係自109年3月6日起,約定每月工資23,800元(按:
勞動部於108年8月19日公告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即為23,800元,前揭薪資約定並未低於基本工資)、每天工作8小時,在新北市瑞芳區海域從事捕魚工作,被告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且每日應至少供應3餐及免費住宿等情,業據提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07號函暨附件進出港安檢紀錄(見本院卷㈠第55頁至第59頁)、同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08號函暨附件進出港安檢紀錄(見本院卷㈠第61頁至第63頁)、同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10號函暨附件進出港安檢紀錄(見本院卷㈠第65頁至第69頁)、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a0213號及a0212號,見本院卷㈠第71頁至第77頁)等件為憑;被告對此部分事實亦未否認,且提出被告與原告若迪之僱用合約書(見本院卷㈠第97頁至第101頁)、原告若迪簽署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見本院卷㈠第103頁至第108頁)、被告與原告喬納之僱用合約書(見本院卷㈠第109頁至第113頁)、原告喬納簽署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見本院卷㈠第115頁至第120頁)、被告與原告瑞之勞動契約(見本院卷㈠第121頁至第125頁)、原告瑞簽署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見本院卷㈠第127頁至第132頁)、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流水編號:000000000000號)2份(見本院卷㈠第155頁至第158頁)、原告若迪109年3月至7月出勤紀錄(見本院卷㈠第159頁至第163頁)、原告喬納109年3月至7月出勤紀錄(見本院卷㈠第165頁至第169頁)、原告瑞108年12月至109年7月出勤紀錄(見本院卷㈠第171頁至第178頁)、原告瑞108年12月至109年7月薪資單(見本院卷㈠第241頁至第244頁)、原告瑞借支表(見本院卷㈠第245頁)、原告喬納109年3月至7月薪資單(見本院卷㈠第247頁至第249頁)、原告喬納借支表(見本院卷㈠第251頁)、原告若迪109年3月至7月薪資單(見本院卷㈠第253頁至第255頁)、原告若迪借支表(見本院卷㈠第257頁)等件互核無違,是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原告雖於起訴時本主張原告瑞係自108年7月4日即已由被告雇用,但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瑞於108年12月12日起,始為被告雇用,因中間漁船有轉手等語,經核被告所提出前開原告瑞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記載之締約日期為108年12月12日(見本院卷㈠第125頁),且由被告另提出之勞動部109年3月6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996695A號函暨附件聘僱外國人名冊(見本院卷㈠第259頁至第260頁,主旨略以:核准黃建力君即協建26號漁船自108年12月12日起接續聘僱吳進殿君即協建26號漁船等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原告瑞等2名在協建26號漁船從事漁業工作等語),及本院依職權函詢交通部航港局,經該局以111年5月3日航北字第1110057713號函(暨附件協建26號、28號登記資料)函復略以:協建26號原登記人為吳進殿,嗣因買賣為由變更登記為黃建力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3頁),原告並未爭執前揭文件之真實性,是由上述可知:原告瑞與本件被告協建26號、28號漁船即黃建力間之僱傭契約應非始自其主張之108年7月4日,而應為黃建力接手上開漁船後之108年12月12日無誤,原告後續亦不再就此一事實部分有所爭執,並就其關於原告瑞之主張部分均改以108年12月12日起算,是此部分事實即應依此認定,一併敘明。
㈡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於本案中是否適用部分:
⒈按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意旨有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
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付工資。」等語,及理由書稱:「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153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基於上開意旨,本法乃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目的,規定關於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固得依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約定勞動條件,但仍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本院釋字第494號、第578號解釋參照)。衡酌本法之立法目的並考量其規範體例,除就勞動關係所涉及之相關事項規定外,尚課予雇主一定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於違反特定義務時亦有相關罰則,賦予一定之公法效果,其規範具有強制之性質,以實現保護勞工之目的。而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夜間工作(下稱工作時間等事項)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故透過本法第30條等規定予以規範,並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之最低限度,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惟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為因應特殊工作類別之需要,系爭規定乃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者,容許勞雇雙方就其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排除本法第30條等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故對於業經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如勞雇雙方之約定未依法完成核備程序即開始履行,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其約定之民事效力是否亦受影響,自應基於前述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系爭規定避免恣意浮濫及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而為判斷。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係在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在探究法規範是否屬本條之強制規定及違反該強制規定之效力時,自須考量國家管制之目的與內容。勞雇雙方就其另行約定依系爭規定報請核備,雖屬行政上之程序,然因工時之延長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且因相同性質之工作,在不同地區,仍可能存在實質重大之差異,而有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慎逐案核實之必要。又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亦可藉此防杜。系爭規定要求就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報請核備,其管制既係直接規制勞動關係內涵,且其管制之內容又非僅單純要求提供勞雇雙方約定之內容備查,自應認其規定有直接干預勞動關係之民事效力。否則,如認為其核備僅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系爭規定之前揭目的將無法落實;且將與民法第71條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不符。故系爭規定中『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要件,應為民法第71條所稱之強制規定。而由於勞雇雙方有關工作時間等事項之另行約定可能甚為複雜,並兼含有利及不利於勞方之內涵,依民法第71條及本法第1條規定之整體意旨,實無從僅以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未經核備為由,逕認該另行約定為無效。系爭規定既稱:『……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規定之限制』,亦即如另行約定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尚不得排除本法第30條等規定之限制。故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本法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本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付工資。」等語。
⒉被告雖主張漁船船員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之工作者
,並提出勞動部108年5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527號公告為憑(見本院卷㈠第143頁),原告對此節亦未表示異議,則被告就此部分之抗辯固可信實,然被告自始至終均未提出經勞雇雙方另行就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是漁船船員雖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之工作者,但被告主張得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49條等規定之限制云云,依前開說明,與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足採。
⒊至被告固又辯稱:新北市政府於勞動部上開公告後,實際上
並未受理勞雇雙方報請核備之業務等語,並舉新北市政府新聞稿為憑(見本院卷㈡第291頁至第292頁),然查:⑴上開新聞稿係針對漁船船員工時標準之「調整」向各漁會徵
詢意見,可見係為已訂之工時標準能更加貼近實際作業所需之研商會議,並非前此即無工時標準可資遵循,是被告執此為據,已難認與其答辯之內容相適切。
⑵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亦以111年7月29日新北勞資字第111141605
8號函復本院(見本院卷㈡第273頁至第274頁),略以:「本市核發漁業執照之雇主,如欲送審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可依本局訂定第84條之1約定書,與個別漁船船員書面訂約外……外籍漁船船員需檢附護照、居留證及工作證(或聘僱許可證)影本,備妥前述文件後,可至『新北勞動雲』網站《84-1約定書核備》進行網路申請或採用紙本郵寄方式至本局申辦。……本局自勞動部108年5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527號公告漁船船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後,始受理事業單位報核前開人員約定書」等語,亦與被告上開辯解扞格,則被告就此部分之答辯更難遽信為真。
⑶衡諸被告僅空言指摘新北市政府未受理,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且若新北市政府果有拒絕受理被告提出核備之情形,被告亦得尋求行政救濟,從而亦可留下跡證供本院參酌;則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自難認被告上開辯解為可信。
⒋至被告雖另提出勞資會議紀錄,欲證明確有經勞雇雙方之合意,然查:
⑴依被告所提出之勞資會議紀錄(見本院卷㈠第149頁至第154頁
),其歷次會議中參與之勞方代表均為Nanag阿弄(南南)、Rusmanto曼多(滿多),資方代表則均為黃仁珊、黃建力(即船主),記錄則同為被告訴訟代理人。
⑵惟徵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09年9月1日北
二隊字第1091107410號函之附件即原告瑞之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可見原告瑞於109年2月10日下午1時39分出港(深澳漁港安檢所),同日下午2時14分進港(八斗子漁港八斗子安檢所),所搭乘船舶為CT0000000號(見本院卷㈠第69頁;而CT0000000號即協建26號漁船乙節,可另參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1年5月12日漁二字第1110218888號函,見本院卷㈡第117頁);換言之,協建26號漁船於109年2月10日下午1時39分至2時14分應在海上航行。
⑶復參諸被告所提出之前揭勞資會議紀錄中,協建26、28號第
二屆第二次臨時勞資會議紀錄之會議時間明載為「109年2月10日下午1時50分」(見本院卷㈠第151頁),即在上述之航行期程中;若果有該次勞資會議,因參與人員包含勞雇雙方即船主、船員,勢必係在海上召開,然身為會議紀錄之被告訴訟代理人既非漁船船員(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為仲介業者,見本院卷㈠第91頁),何以亦特地為擔任紀錄工作而搭船?尤以該次勞資會議議案內容係針對當年度228連續假期補休案,時間上亦非緊迫,又何須在海上召開?毋寧於漁船停泊靠港時召開勞資會議,以免勞雇雙方均須隨時應對海上突發狀況,或因需隨時注意船舶駕駛及航行狀況而易有分心情事,較為合理。
⑷從而,上開勞資會議紀錄之內容,經比較進出港紀錄後,難
認合理,應非詳實之會議紀錄,可信性不高,亦不無事後偽冒之嫌疑。
⑸被告提出之勞資會議紀錄共有3份(會議時間分別為109年1月
15日下午2時、同年2月10日下午1時50分、同年4月13日下午2時10分),其中之一既已有前揭瑕疵,而難憑信,其餘會議紀錄之真實性亦同值懷疑。
⑹又參以原告亦否認有上揭勞資會議召開之事實(見本院卷㈠第
195頁),則衡諸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自亦難認被告所稱有經過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乙情為真。
㈢復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
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再查:
⒈依被告所提出其與原告3人間之勞動契約,就加班費及假期部
分業已約定「依據台灣勞工法」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8頁、第110頁、第123頁),細查其他約款,就此部分亦別無其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則本院就原告得請求之加班費、休假(暨未休假之工資)即均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審酌其請求是否適法。
⒉被告否認原告3人有加班之事實,並辯稱:原告3人之工作時
間如其提出之出勤紀錄(見本院卷㈠第159頁至第178頁);復徵諸被告所提出原告3人之薪資單(見本院卷㈠第241頁至第255頁),其中亦無給付加班費之記載,且被告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進行行政調查時,亦陳稱:薪資明細表上加班係系統預設欄位,實際上並未發放等語明確(參見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111年6月6日新北檢一字第1114747240號函附件中之檢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202頁、第205頁),是足認原告所主張被告從未向原告3人發放加班費乙情為真。
⒊依被告與原告3人分別締結之勞動契約,均有每日正常工時為
8小時、加班費依台灣勞工法之約定(見本院卷㈠第98頁、第110頁、第122頁至第123頁),且徵諸本件並無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已如前述,則倘若原告3人每日之工作時數逾8小時,被告即有依我國勞動法制之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之義務。㈣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
勞基法第24條所定標準加給。又勞動法上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提供勞務之時間。如勞工分段提供勞務,就各段提供勞務間之未實際提供勞務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給付工資,應視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以勞雇之利益衡平為依歸,斟酌各該勞動契約之種類、內容及性質,盱衡經濟社會狀況、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而定。惟勞工倘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應屬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再查:
⒈按最高法院著有10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意旨揭櫫:
「客車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客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倘上開準備工作係為確保乘客安全及順利發車所為,並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依上說明,自應計入工作時間,如有實際從事駕駛工作,另應計入駕車時間」等語。核其意旨,係在辨明不同職業之勞工實際工作時間,不能僅以其主要業務之執行時間始列入其實際工作時間,仍應考量該職業之本質與其工作環境之特性,考究其實際之工作時間。
⒉本件被告辯稱原告3人之工作時間如其提出之出勤紀錄(見本
院卷㈠第159頁至第178頁),而為原告所否認,並稱:從未見過該出勤紀錄,不知係何人、何時製作等語。觀諸紀錄之內容及被告之答辯,並核對原告3人進出港安檢紀錄(見前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09年9月1日之3件函文附件),被告僅以原告3人從事漁撈項目之時間為實際工作時間,而未計入原告3人其它項目之工作時間。舉例而言,原告若迪依其進出港安檢紀錄,於109年3月29日下午2時0分出港、同年月30日上午8時49分進港(在海上時間為18小時49分),立即於同日上午10時52分再度出港、同年月31日上午8時40分進港(在海上時間為21小時48分,與前次航程中間之在港時間為2小時3分),隨後又於同日中午12時15分出港、同年4月1日凌晨5時10分進港(在海上時間為16小時55分,與前趟航程中間的在港時間則為3小時35分),加總後其在海上時間為57小時32分;此段期間倘若依被告所提出之出勤紀錄,若迪於109年3月29日無出勤紀錄,於同月30日、31日之實際出勤時間為:①3月30日晚間8時10分至晚間9時40分、②3月30日晚間10時40分至3月31日凌晨0時、③3月31日凌晨0時至凌晨0時10分、④3月31日晚間7時至晚間8時30分、⑤3月31日晚間9時30分至晚間11時(其中,②與③應為連續捕撈1小時30分之同一次勤務,僅因按日期分別記載而有所區別),僅記載實際出勤時數為6小時。兩者間已有51小時43分之落差(計算式:57小時32分-6小時=51小時43分)。且原告若迪於109年3月29日下午2時至同年4月1日凌晨5時10分間(換算後,此段期間共63小時又10分鐘),共有57小時又32分鐘在海上,在岸上時間僅5小時又38分鐘)。
⒊然漁船航行捕魚必有航程前之準備工作、返港後亦需卸載漁
獲,均必須由船員完成,則上開日期之兩次航程,均未列出準備工作及返港後卸載漁獲之工作時間(縱使該次航程實際上全未捕撈,出航前之準備亦不可少,然被告提出之紀錄,經核對進出港安檢紀錄後,可見從頭到尾全未將此部分相關之時間列入工時),已可見被告所提出之出勤紀錄明顯違誤,難以信實。
⒋遑論依被告請求傳喚到庭之證人Barbanida Renaldo Dalagan
(下稱證人巴尼達)亦具結證稱:協建26號漁船的人員配置是1人開船、2人協助協建28號漁船網撈作業、1人操控機器,全船配置為4人;協建28號漁船配置大概是12至13人,1人開船、1人操控機器,剩下的人都負責抓魚。不抓魚的時候,協建26號是1人負責開船、1人操控機台,協建28號是1人開船、1人操控機台,旁邊2人做航行值班的工作,大約值班每2小時換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9頁),以前揭例子而言,3次出海期間分別長達18小時49分、21小時48分、16小時55分,中間進港時間僅分別為2小時3分、3小時35分,衡情度理,要以單一個人維持此等長時間之專注,在海上駕駛船舶,或管制機台、值班等,又要在進港後卸漁獲並同時準備再啟航,事所難能,以換班之方式維持各工作人員之正常注意能力,俾確保海上航行安全,實屬情理之必然,是證人巴尼達證稱船員需輪班值勤乙節自可信實。從而原告3人身為漁船船員,參與各項海上值勤工作,亦屬當然;被告提出之出勤紀錄顯然忽略原告3人就此部分實際投入工作之時數,從而難認被告提出之出勤紀錄有何作為判斷原告工時依據之參考價值可言。⒌原告3人之工作性質為漁船船員,有如前述,於海上執行職務
時,本即可能會因航行路線、天候、海象、漁場狀況等諸多因素,而具有工時不易掌握之特殊性,且因在海上之活動空間受侷限在漁船上,工作或休息時間之認定界限,本即較為糢糊且不明確,故在計薪時加以統合考量,並參酌海上作業之特殊性,而為薪資結構之調整,尚難遽認即有違反法定工時(含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工作)之情事。然原告3人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薪資與勞動部於109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相同;換言之,原告3人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顯然並未將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工作在計薪時統合考量,以調整其薪資結構(蓋每月基本工資之數額即勞工毋庸延長工時或於例、休假日工作即可受領之薪資下限),且由被告與原告3人之勞動契約內容亦均有加班費及假期與病假依據台灣勞工法之約定,益見雙方並未將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工作計入原本之薪資約定中。從而,不能認原告3人與被告間就海上薪資已有特別計算,而認延長工時或於例、休假日工作之工時部分有何可減免給與之合意存在。是原告3人於受雇被告時之實際工時即為首要應探究之議題。
⒍漁船船員本於其工作性質之特殊性,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
定「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特殊工作者工作時間參考指引」、「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工作者約定書參考範本」,有勞動部109年2月4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71號函暨附件存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183頁至第189頁),本件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餘地,已如前述,但徵諸被告與原告3人間之勞動契約均有「工作時間表將由船長依據國際慣例和標準來決定和規定」之明文(見本院卷㈠第98頁、第110頁、第122頁),且上開參考指引亦係行政機關參考漁業工作公約訂定(說明中所指之「漁業工作公約(ILO C188)」即國際勞工組織第188號公約「關於漁業部門工作的公約」,見本院卷㈡第15頁至第34頁;相關國際慣例和標準包括「海事勞工公約」,見本院卷㈡第35頁至第94頁),則原告3人在海上從事漁船船員之工作情形,自應可參考上開指引敘及之海上勞動狀況。
⒎前揭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特殊工作者工作時
間參考指引第4點規定:「工作時間係指在雇主或船長指揮監督下,船員從事漁船航行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卸魚及漁事整補等時間,其餘以外時間為船員休息時間。船員每24小時累積休息時間不得低於10小時,且其中應有一段連續休息時間不得低於6小時。每7天之休息時間應不得少於77小時。船員正常工作時間,每24小時不得超過14小時,每12個月之每週平均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等語,可見漁船船員之工作態樣雖因航行之緣故,而有受侷限於漁船內無法自由外出、行動之情形;然依一般國際慣例,終究不能認為航行期間即均屬於其工作時間,而不存在休息時間。是原告主張航行期間均屬工作時間並據以計算超時工作之時數,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即應有誤會,而無可採。被告僅以漁撈作業時間作為原告3人工時而記載在其提出之出勤紀錄,亦顯然無視於上述「工作時間係指在雇主或船長指揮監督下,船員從事漁船航行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卸魚及漁事整補等時間」之明文,同無可信。
⒏按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
之義務,勞動事件法第35條定有明文。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則參諸前述,被告所提出之出勤紀錄明顯未詳實記錄原告3人之實際工作時間,亦未能舉證證明有何不能確實記錄之正當理由,而原告所主張之計算方式亦昧於現實,有如前述,本院亦僅能就現有之資料推算原告之工作時間。
⒐推算原告3人工作時數之依據如下:
⑴原告3人既為漁船船員,其工作內容即包含從事漁船航行當值
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卸魚及漁事整補等內容,是首要之推估依據即為渠等進出港之紀錄,而卷內已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07號函暨附件進出港安檢紀錄(見本院卷㈠第55頁至第59頁)、同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08號函暨附件進出港安檢紀錄(見本院卷㈠第61頁至第63頁)、同隊109年9月1日北二隊字第1091107410號函暨附件進出港安檢紀錄(見本院卷㈠第65頁至第69頁)等公函,此係經權責機關依法須查對、製作之紀錄,並無偏頗之疑慮,是其可信性甚高,自可據此認定原告3人乘坐漁船出海之時間。
⑵原告主張每次出海前,均需為出港準備,其工作內容包括上
柴油準備船用、整理漁網並修補漁網破洞、打掃船隻上工作區域、補充冰塊等,每月1次裝海水到冰庫,冰庫也要每天清洗,每個月也要幫忙清理引擎等,故平均花費3小時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7頁);被告則否認上情,陳稱:船出港前準備工作是每月1次,因月圓前後5天原則上會在港,所以出港前的補給是1個月補1次,一般3個人準備的食物量是菜有2籃、雞蛋1箱、肉類及捕獲的魚當輔助,都是由送貨的人直接送到船邊,再由船員搬上船,時間大概就一下子,每個船員搬1、2次就結束了;至於加油、加水都是引擎室幹部在處理,這些事不會交給原告他們處理,船上也有冷凍設備,所以不需要加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0頁)。衡諸上述,可見兩造就出港前之準備工作所需時間顯有爭執。本院參諸上開進出港紀錄可知:船舶出港時間數十至上百小時均有,且亦多有間隔數小時即再度發航之情形(如前述之例子)。則如若每月僅補給1次,則艙位內可能擺放整個月所需之飲水、食材,將佔用過多位置,平添船舶之載重,對於以盡可能捕撈漁獲為主之漁業來說,占用之艙位載重顯屬浪費,是縱使並非每次均需補給飲水及食材,亦無可能每月僅1次之補給,是被告就此部分所辯應非事實。惟被告另辯稱食物、飲用水及油料整補作業都會在出港前1天作業完成,油料整補係由船長開至港口加油區加油,外籍漁工則協助搬運食物及水就船上定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1頁),衡諸海上航行本即存有風險,啟航前之準備不可能遲至出港前才臨時處置,故被告就此部分之辯解非無可信,行前之整備應非緊接航程之前即已完成,尚難遽將出港前劃出一定之時段即認定為工作時間。原告主張每次出航前均需花費3小時之工作時間整備,應與事理未合,尚無可信。
⑶至漁船進港後尚有需即時卸下漁獲等工作所需時間,原告主
張:漁獲每20-30噸,需時3至4小時,40-50噸則需時4-5小時可以卸完,故依平均值以4小時為加班費用計算之依據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9頁),被告之答辯則為:卸下漁獲大約是20噸需時30分鐘,40噸約40-50分鐘即可卸完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0頁),已可見兩造之說詞有顯著之差異。惟就漁船船員確有於漁船返港後立即卸下漁獲之工作乙情,可認兩造就此並無爭議。再以被告明知原告3人於漁船進港後需協助卸載漁獲,卻未將此部分之工作時間記載於工作紀錄上,其記載不實並無正當理由之可言,亦違反前揭勞動事件法第35條所規定其應提出紀錄之義務,則本院即當以原告所為之推估方式為真實,以每次漁船返港時間加計3小時之期間,為其工作時間計算之基礎。
⑷至原告3人屢有短期在港即再出航之紀錄(如前述原告若迪於
109年3月30日、31日中間2度在港時間分別為2小時3分、3小時35分),如在港期間未逾3小時(依前揭說明,為返港後之整備、卸下漁獲之工作時間),將合併兩段航程作為其工作時間計算之基礎,一併敘明。
⑸再者,由原告3人出、進港時間所得出原告3人在海上時間,
有諸多長達數十小時乃至上百小時之情形,顯然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程保持清醒、或可以全程聚精會神從事駕駛或其他複雜工作之情形,是原告3人必有在船上休息之時間,應可認定。徵諸前述,本院認應以上開指引第4點第1項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在雇主或船長指揮監督下,船員從事漁船航行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卸魚及漁事整補等時間,其餘以外時間為船員休息時間」,並參考同點第2項之「船員每24小時累積休息時間不得低於10小時」,以原告3人自啟航起算,每24小時之前14小時為工作時間,後10小時為休息時間作為原告3人工作時間之估算基礎。
⑹本件係因被告未製作詳實之工作紀錄,致難以釐清原告3人之
實際工作時間,此等造成事實不明之不利益,依舉證責任之分配,本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參照),但原告之主張亦有悖於現實之情形,始由法院參考兩造說詞及現有證據進行推估,並在無從判斷時,由被告承擔估算之不利益,併此敘明。㈤原告主張被告應如數給付加班費部分:
⒈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
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¹/₃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²/₃以上,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¹/₃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²/₃以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述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中,所稱於「休假日」工作者,應該是僅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例如:勞動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除夕、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及國慶日等,係屬於第37條所規定之應放假日)及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的特別休假,並不包括第36條所規定之休息日在內。因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者,其加班費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¹/₃以上(2小時內部分)或另再加給1又²/₃以上(超過2小時以外部分)。又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條參照),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參照)。而本件既已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業如前述,被告即應依前揭說明所示,依原告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原告3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必要。
⒉原告3人之實際工作時間,經依前開說明,可分別估算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而原告3人每小時之薪資,應為99元【計算式:23,800元30(日)8(小時)=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從而原告3人於星期六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32元【計算式:99元⁴/₃=132元】,此亦為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前2小時之每小時應給工資之數額;後6小時之工資應為每小時165元【計算式:99元⁵/₃=165元】,此亦為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滿2小時以後之每小時應給工資。而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⁴/₃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⁵/₃以上」之規定,休息日每日工作逾8小時部分,因不屬於每日8小時均有工資之範圍,每小時應給付之工資即當除⁵/₃外,再加計³/₃。而原告3人請求例假日之加班工資,每日應為792元【計算式:99元8(小時)=792元】,至超過8小時部分之工資,則應加倍發給,即每小時應以198元計算。
⒊是原告3人得請求之加班費即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原
告若迪請求被告給付56,034元、原告喬納請求被告給付64,261元、原告瑞請求被告給付99,033元部分應有理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可採。㈥原告主張應給付喬納、瑞之資遣費部分:
⒈原告喬納、瑞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是否有據?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
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本件被告從未給付原告加班費,業以敘明如前,顯有違反勞
工法令且有損害原告喬納、瑞之權益。該違法的狀態持續至原告離職時仍存在,故原告喬納於109年7月16日、原告瑞於109年7月10日收拾東西離開被告漁船,並向被告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自屬有據,被告與原告喬納、原告瑞之勞動契約分別於109年7月16日、同年月10日終止,應堪認定。
⑶至被告雖抗辯原告喬納、瑞均係自願離職等語,並執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受理外國人申訴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為據(見本院卷㈠第155頁至第158頁),然上開紀錄亦已記明原告喬納、瑞指出被告違反勞動法規之具體情事(包含未給付加班費之事實,此外原告所指違反勞動法規之各項情狀,因涉及勞動職業安全,尚非本件所應審究,姑且不論),則原告喬納、瑞均係以被告違反勞動法規為由,而主動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即屬前揭規定所欲保障之勞工,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適用同法第17條之規定無誤。被告就此部分之抗辯,對法規顯有誤會,自非可採。
⒉原告僅能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而不能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求:
⑴按「雇主依前條終止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
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同法第2條第4款亦有明文規定。
⑵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本國籍勞工。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前2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本件原告喬納、瑞均為菲律賓共和國籍,且未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自無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資遣費規定的適用。
⒊原告喬納自109年3月6日受雇於被告乙情,有渠等勞動契約之
日期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19頁),迄其終止契約之同年7月16日,已滿4個月而尚未逾5個月,依前開說明,應以5個月計算;而原告喬納自被告領取之薪資,依被告提出之薪資單則為102,337元(見本院卷㈠第247頁至第249頁,計算式:
23,800元+23,800元+23,800元+23,800元+7,137元=102,337元),上開期間則為132日,按領取總額計算每日平均之數額則為775元(計算式:102,337元132=775元),依每月30日計算則每月平均薪資為23,250元。再依比例計算,則原告喬納得請求之資遣費為9,688元(計算式:23,250元⁵/₁₂=9,688元)。原告喬納請求5,993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⒋至原告瑞自108年12月12日起即已任職被告,每月薪資約定23
,800元,至其終止契約之109年7月10日,計算資遣費之期間應以7個月計算。從而原告瑞得請求之資遣費則為13,883元(計算式:23,800元⁷/₁₂=13,883元),原告瑞就此部分請求9,934元,於法有據,自應准許。㈦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
⒈原告主張均有3日特別休假,而均未經被告告知得為特別休假
之請求,因而主張被告給付3日之工資即各2,380元。惟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若迪、喬納均自109年3月6日起由被告雇用,至渠等主張終止契約之109年7月實未滿6個月,自無上開規定所稱之特別休假。故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實屬無據,為無理由。
⒉至原告瑞則係108年12月12日起任職,至109年6月12日已滿6
個月,自有上揭規定所指之3日特別休假。再查被告就此部分先是辯稱:原告瑞任職未滿1年而無特別休假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5頁),其後改稱:原告於109年6月均未出海工作,具有休假之事實,被告仍給與薪資,顯然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7頁);惟按上開規定為勞動基準法之明文,原告瑞於任職滿6個月後自當依法享有3日之特別休假,被告自不能空言否定,況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權利,應由勞工排定,被告若未在工作日指定原告出海捕魚,亦不能逕認此為原告之休假日,是被告之辯解亦顯有誤會。另由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特殊工作者工作時間參考指引第7點第1項,亦有規定:「雇主於僱用船員期間,不得因每日工作時間縮短,而減少船員工資」等語,可見漁船船員之職業特性本有因天候或其他因素而難以按日為固定之出勤,是被告執其於原告未出海時仍給予薪資乙情自矜,恐亦係對其雇主責任有所誤解,一併敘明。再由被告之辯解,益見原告瑞確於其終止勞動契約前,並未向被告請求特別休假。
⒊又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按勞工未
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所謂1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之1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從而原告瑞得請求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即為2,380元(計算式:23,800元303=2,380元),原告瑞如數請求,自有理由,而應准許。㈧扣減費用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渠等領取薪資時,均遭不明扣減,而未能領取全額薪資,所扣減費用包括每月仲介服務費1,800元、還款8,000元等項,並提出原告若迪拍攝領取薪資時之畫面為證,此部分經被告否認,且提出原告3人之薪資單、借支紀錄為憑(見本院卷㈠第241頁至第257頁),惟查:
⒈被告辯稱均有依薪資單上之金額給付原告乙節,依本院110年
度基勞簡字第3號民事事件於111年1月24日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錄影可見被告提出之薪資單與實際發放薪資時給予之金額確有不同之情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㈡第129頁至第130頁,兩造於本院均同意上揭勘驗內容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㈡第98頁至第99頁),則被告辯稱均依金額給付乙情,已有可疑。
⒉原告雖主張遭不當扣減仲介費,惟依原告3人分別簽署之「外
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均有關於服務費之約定(略以:外國人確實瞭解以下中華民國相關收費規定【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㈠服務費:第1年每月最高為1800元、第2年每月最高為1700元、第3年每月最高為1500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16頁至第117頁、第128頁),原告又未否認上開文件之真實性,上開約定亦與勞動部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第2項所定之金額未見扞格,是原告主張遭不當扣減仲介費是否屬實,即有可疑。
⒊依被告所提出、由原告3人簽署之前揭「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
及工資切結書」,除原告3人應由工資扣繳健保費、勞保費、每年居留證費等項外,則未見原告另有其他欠款或應扣減項目,從而原告3人若果有薪資遭其他扣減之情形,即難認被告確有依法給付工資。
⒋至被告雖另提出借支紀錄,然參照原告瑞係於108年12月始受
雇於被告,其中記載之日期(如108年8月17日、10月14日、12月11日)竟有早於兩造締結勞動契約之情事(見本院卷㈠第245頁),則被告所指之借支情形究竟係向何人借款,即有可疑。原告若係逕向雇主借款,而由雇主於發薪同時予以抵銷扣除,或尚有可議之處,然由現有證據既難認定被告所提出之借支單係指原告向雇主即被告借支之紀錄,本件又查無法院對雇主發出扣款之命令,則被告何以能擅自扣款以滿足他人對原告之債權?由是更難認被告所辯屬實。
⒌是由現存之證據,就原告主張遭按月扣減8,000元部分,應屬
可信,此部分既未見被告提出合理之說明,自應就原告若迪所主張無端遭扣之5個月、每月8,000元,合計共40,000元,原告喬納所主張之5個月、每月8,000元,合計共40,000元,及原告瑞所主張遭扣減之6個月、每月8,000元,合計共48,000元之請求部分,認有理由。餘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㈨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依前開說明,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5日起(見本院卷㈡第295頁被告訴訟代理人簽收之紀錄),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若迪請求被告給付96,034元(計算式:56034+40000=96034)、原告喬納請求被告給付110,254元(計算式:64261+5993+40000=110254)、原告瑞請求被告給付159,347元(計算式:99033+9934+2380+48000=159347),及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此聲請僅係促請法院職權發動;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表一(原告若迪):
出港時間 返港時間 當次航程時數 估算當次時數 估算實際工作時間 應給付加班費時間 應給付加班費 備註 109年3月25日中午12時54分 109年3月26日上午8時25分 19小時31分 22小時31分 109年3月25日中午12時54分至109年3月26日上午2時54分 109年3月25日晚間8時54分至109年3月26日上午0時、同日上午8時至11時25分 924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1=924) 109年3月26日中午12時36分 109年3月27日上午7時53分 19小時17分 22小時17分 109年3月26日中午12時54分至109年3月27日上午2時54分 109年3月26日下午6時至109年3月27日上午0時 924元(計算式:1322+1654=924) 109年3月29日下午2時0分 109年3月30日上午8時49分 18小時49分 45小時40分 109年3月29日下午2時至同年月30日凌晨4時,同年月30日下午2時至同年月31日凌晨4時 109年3月29日為例假日及同日工作逾8小時部分之4小時,109年3月30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31日0時 2,508元(計算式:792+1984+1322+1654=2508) 3/29為例假日 109年3月30日上午10時52分 109年3月31日上午8時40分 21小時48分 109年3月31日中午12時15分 109年4月1日上午5時10分 16小時55分 19小時55分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至同年4月1日上午6時 109年3月31日下午8時至同年4月1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4月2日下午5時4分 109年4月3日上午4時50分 11小時46分 14小時46分 109年4月2日下午5時4分至同年月3日上午7時4分 無 無 109年4月3日下午1時9分 109年4月3日下午10時33分 9小時24分 12小時24分 109年4月3日下午5時4分至同年月4日凌晨1時33分 109年4月3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4日0時 924元(計算式:1322+1654=924) 109年4月14日中午12時4分 109年4月16日上午7時40分 43小時36分 46小時36分 109年4月14日中午12時4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2時4分、同日中午12時4分至同年月16日凌晨2時4分 109年4月14日晚間8時4分至同年月1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6日0時 1,353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4=1353) 109年4月16日下午3時11分 109年4月17日上午7時30分 16小時19分 19小時19分 109年4月16日下午3時11分至同年月17日上午5時11分 109年4月16日未達1小時 無 109年4月17日下午1時29分 109年4月18日上午7時4分 17小時35分 20小時35分 109年4月17日下午3時11分至同年月18日上午5時11分 109年4月17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8日0時、同日0時至5時11分 1,683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3=1683) 4/18為休息日 109年4月18日下午1時15分 109年4月19日上午5時36分 16小時21分 19小時21分 109年4月18日下午3時11分至同年月19日上午5時11分 109年4月18日下午3時11分至4月19日0時依休息日計算、同日0時至5時11分依例假日計算 2,112元(計算式:1658+792元=2112) 4/19為例假日 109年4月19日下午1時7分 109年4月21日上午7時20分 42小時13分 45小時13分 109年4月19日下午3時11分至同年月20日上午5時11分、同日下午3時11分至同年月21日上午5時11分 109年4月19日下午3時11分至下午6時仍屬前述例假日全日給付之加班費部分,下午6時至同年月20日0時則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加班費4小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1日0時 2,112元(計算式:1986+1322+1654=2112) 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51分 109年4月27日上午7時40分 68小時49分 71小時49分 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51分至同年月25日凌晨0時51分、同日上午10時51分至同年月26日凌晨0時51分、同日上午10時51分至同年月27日凌晨0時51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6時51分至同年月2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6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7日0時 2,607元(計算式:1322+1653+1322+1654+1322+1654=2607) 109年4月27日中午12時43分 109年4月28日上午6時48分 18小時5分 21小時5分 109年4月27日中午12時43分至同年月28日上午2時43分 109年4月27日下午7時52分至同年月28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4月29日上午8時20分 109年5月1日上午7時17分 46小時57分 49小時57分 109年4月29日上午8時20分至同日晚間10時20分、同年月30日上午8時20分至同日晚間10時20分、同年5月1日上午8時20分至同日上午10時17分 109年4月29日下午4時20分至同日晚間10時20分、同年月30日下午4時20分至同日晚間10時20分、同年5月1日為例假日 2,640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4+792=2640) 5/1為國定假日 109年5月1日上午11時40分 109年5月3日上午4時24分 40小時44分 43小時44分 109年5月1日上午11時40分至同年月2日凌晨1時40分、同日上午11時40分至同年月3日凌晨1時40分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43分至同年月2日0時為例假日逾8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3日0時 2,112元(計算式:1986+1322+1654=2112) 109年5月12日中午12時54分 109年5月13日上午6時28分 17小時34分 20小時34分 109年5月12日中午12時54分至同年月13日凌晨2時54分 109年5月12日晚間8時54分至同年月13日0時 429元(計算式:1322+1651=429) 109年5月13日中午12時58分 109年5月14日上午6時29分 17小時31分 20小時31分 109年5月13日中午12時58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2時58分 109年5月13日下午6時4分至同年月14日0時 759元(計算式:1322+1653=759) 109年5月14日下午1時13分 109年5月16日上午1時4分 35小時51分 38小時51分 109年5月14日下午1時13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3時13分、同日下午1時13分至同年月16日凌晨3時13分 109年5月14日下午6時15分至同年月1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6日0時、同日(休息日)0時至凌晨3時13分 2,112元(計算式:1322+1653+1322+1654+1322+1651=2112) 5/16為休息日 109年5月16日中午12時30分 109年5月17日上午5時38分 17小時8分 20小時8分 109年5月16日下午1時13分至同年月17日凌晨3時13分 109年5月16日(休息日)下午1時13分至同年月17日0時 1,815元(計算式:16511=1815) 109年5月18日中午12時32分 109年5月19日上午6時10分 17小時38分 20小時38分 109年5月18日中午12時32分至同年月19日凌晨2時32分 109年5月18日晚間8時32分至同年月19日0時 759元(計算式:1322+1653=759) 109年5月19日下午3時44分 109年5月20日上午6時6分 14小時22分 17小時22分 109年5月19日下午3時44分至同年月20日上午5時44分 109年5月19日晚間9時12分至同年月20日0時 264元(計算式:1322=264) 109年5月20日下午1時43分 109年5月21日上午5時40分 15小時57分 18小時57分 109年5月20日下午3時44分至同年月21日上午5時44分 109年5月20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1日0時 924元(計算式:1322+1654=924) 109年5月21日中午12時22分 109年5月21日下午7時29分 7小時7分 10小時7分 109年5月21日下午3時44分至同日下午7時29分 109年5月21日下午6時44分至7時29分(未達1小時) 無 109年5月22日下午4時40分 109年5月23日上午2時48分 10小時8分 13小時8分 109年5月22日下午4時40分至同年月23日上午5時48分 均未逾每日8小時 無 109年5月24日上午7時41分 109年5月26日上午7時4分 47小時23分 50小時23分 109年5月24日上午7時41分至同日晚間9時41分、同年月25日上午7時41分至同日晚間9時41分、同年月26日上午7時41分至同日上午10時4分 109年5月24日前8小時為例假日計, 下午3時41分至同日晚間9時41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同年月25日下午3時41分至同日晚間9時41分、同年月26日下午3時41分至同日晚間9時41分、 3,828元(計算式:792+1986+1322+1654+1322+1654=3828) 5/24為例假日 109年5月27日上午11時40分 109年6月1日中午12時33分 120小時53分 123小時53分 109年5月27日上午11時40分至同年月28日凌晨1時40分、同日上午11時40分至同年月29日凌晨1時40分、同日上午11時40分至同年月30日凌晨1時40分、同日上午11時40分至同年月31日凌晨1時40分、同日上午11時40分至同年6月1日凌晨1時40分、同日上午11時40分至同日下午3時33分 109年5月27日下午7時40分至同年月28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9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30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31日0時 2,442元(計算式:1322+1652+1322+1654+1322+1654=24424) 109年6月15日上午7時49分 109年6月15日上午8時49分 1小時 4小時 109年6月15日上午7時49分至同日上午11時49分 無 無 109年6月19日上午8時34分 109年6月19日上午9時37分 1小時3分 4小時3分 109年6月19日上午8時34分至同日中午12時37分 無 無 109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 109年6月29日上午10時1分 31分 3小時31分 109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1分 無 無 109年7月3日中午12時52分 109年7月4日上午3時38分 14小時46分 17小時46分 109年7月3日中午12時52分至同年月4日凌晨2時52分 109年7月3日晚間8時52分至同年月4日0時、同日0時至2時52分 693元(計算式:1322+1651+1322=693) 7/4為休息日 109年7月10日上午7時3分 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6分 53小時3分 72小時58分 109年7月10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1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2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3日上午7時3分至上午8時1分 109年7月10日下午3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1日休息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2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下午3時3分依例假日計、同日下午3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同年月13日下午3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 6,072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12+792+1986+1322+1654=6072) 7/11為休息日 109年7月12日下午2時44分 109年7月13日上午5時1分 14小時17分 7/12為例假日 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47分 109年7月14日上午7時25分 19小時38分 22小時38分 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47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1時47分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47分至同年月14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7月14日下午1時35分 109年7月15日上午7時11分 17小時36分 20小時36分 109年7月14日下午1時35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3時35分 109年7月14日下午7時48分至同年月15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7月15日下午1時 109年7月16日上午7時3分 18小時3分 21小時3分 109年7月15日下午1時至同年月16日凌晨3時 109年7月15日下午5時25分至同年月16日0時 924元(計算式:1322+1654=924) 109年7月16日中午12時6分 109年7月17日上午7時48分 19小時42分 22小時42分 109年7月16日下午1時至同年月17日凌晨3時 109年7月16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7日0時 924元(計算式:1322+1654=924)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15分 109年7月18日上午9時41分 18小時26分 21小時26分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15分至同年月18日上午5時15分 109年7月17日晚間8時至同年月18日0時、同日0時至凌晨5時15分 1,353元(計算式:1322+1652+1322+1653=1353) 7/18為休息日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48分 109年7月19日上午9時37分 17小時49分 20小時49分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48分至同年月19日上午5時48分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48分至同年月19日0時、同日以例假日計算 2,112元(計算式:1658+792=2112) 7/19為例假日 109年7月21日上午11時50分 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34分 19小時44分 22小時44分 109年7月21日上午11時50分至同年月22日凌晨1時50分 109年7月21日下午7時50分至同年月22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7月22日中午12時2分 109年7月23日上午9時26分 21小時24分 121小時21分 109年7月22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3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3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4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5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6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7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日下午1時23分 109年7月22日下午6時12分至同年月23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4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5日0時、同日0時至凌晨2時2分及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6日0時均依休息日計算、同日0時至凌晨2時2分及中午12時2分至下午6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7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之工資計算 6,831元(計算式1322+1653+1322+1654+1322+1654+1322+16512+792+1986=6831) 109年7月23日中午12時12分 109年7月25日上午9時17分 45小時5分 7/25為休息日 109年7月25日中午12時3分 109年7月26日上午10時17分 22小時14分 7/26為例假日 109年7月26日中午12時38分 109年7月27日上午10時23分 21小時45分 109年7月27日下午2時42分 109年7月28日上午7時56分 17小時14分 20小時14分 109年7月27日下午2時42分至同年月28日上午4時42分 109年7月27日下午7時19分至同年月28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7月28日下午1時32分 109年7月29日上午5時12分 15小時40分 18小時40分 109年7月28日下午2時42分至同年月29日上午4時42分 109年7月28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9日0時 924元(計算式:1322+1654=924) 上開加班費合計:56,034元附表二(原告喬納):
出港時間 返港時間 當次航程時數 估算當次時數 估算實際工作時間 應給付加班費時間 應給付加班費 備註 109年3月12日中午12時13分 109年3月13日晚間8時24分 32小時11分 35小時11分 109年3月12日中午12時13分至同年月13日凌晨2時13分、同日中午12時13分至同日晚間8時24分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13分至同年月13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日晚間8時24分 693元(計算式:1322+1651+1322=693) 109年3月15日下午4時4分 109年3月19日上午2時 81小時56分 84小時56分 109年3月15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6日上午6時4分、同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7日上午6時4分、同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8日上午6時4分、同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9日上午5時 109年3月15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6日0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7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8日0時 2,640元(計算式:792+1322+1654+1322+1654=2640) 3/15為例假日 109年3月19日下午4時42分 109年3月20日凌晨12時09分 7小時27分 10小時27分 109年3月19日下午4時42分至同年月20日凌晨3時9分 109年3月19日下午7時42分至同年月20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47分 109年3月21日上午2時15分 9小時28分 12小時28分 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47分至同年月21日上午5時15分 109年3月20日晚間9時39分至同年月21日0時 264元(計算式:1322=264) 3/21為休息日 109年3月21日下午4時59分 109年3月23日上午4時40分 35小時41分 38小時41分 109年3月21日下午4時59分至同年月22日上午6時59分、同日下午4時59分至同年月23日上午6時59分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44分至同年月22日0時、同日0時至6時59分及下午4時59分至6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3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 2,578元(計算式:1322+1652+792+1986=2578) 3/22為例假日 109年3月23日下午4時52分 109年3月27日上午7時56分 87小時4分 90小時4分 109年3月23日下午4時52分至同年月24日上午6時52分、同日下午4時52分至同年月25日上午6時52分、同日下午4時52分至同年月26日上午6時52分、同日下午4時52分至同年月27日上午6時52分 109年3月23日下午5時53分至同年月24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6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7日0時 3,696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4+1322+1654+1322+1654=3696) 109年3月29日下午1時13分 109年4月1日上午5時12分 63小時59分 66小時59分 109年3月29日下午1時13分至同年月30日凌晨3時13分、同日下午1時13分至同年月31日凌晨3時13分、同日下午1時13分至同年4月1日凌晨3時13分 109年3月29日下午1時13分至晚間9時13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晚間9時13分至同年月30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31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4月1日0時 3,036元(計算式:792+1982+1322+1654+1322+1654=3036) 3/29為例假日 109年4月2日下午5時 109年4月3日上午5時28分 12小時28分 15小時28分 109年4月2日下午5時至同年月3日上午7時 109年4月2日下午5時至同年月3日0時、同日0時至7時依例假日計算 1,584元(計算式:7922=1584) 4/2為例假日 109年4月3日下午1時20分 109年4月3日下午10時47分 9小時27分 12小時27分 109年4月3日下午5時至同年月4日凌晨1時47分 109年4月3日下午5時至6時併前計算例假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4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日0時至1時47分依例假日計算 1,980元(計算式:1986+792=1980) 4/3、4/4為例假日 109年4月14日中午12時7分 109年4月19日上午5時38分 113小時31分 116小時31分 109年4月14日中午12時7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2時7分、同日中午12時7分至同年月16日凌晨2時7分、同日中午12時7分至同年月17日凌晨2時7分、同日中午12時7分至同年月18日凌晨2時7分、同日中午12時7分至同年月19日凌晨2時7分 109年4月14日晚間8時7分至同年月1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6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7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8日0時、同日0時至同日2時7分及同日12時7分至同年月19日0時依休息日計算、同日0時至2時7分依例假日計算 6,237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4+1322+1654+1322+1654+1322+16512=5445+792=6237) 4/18為休息日 109年4月19日中午12時54分 109年4月21日上午7時29分 42小時35分 45小時35分 109年4月19日中午12時54分至同年月20日凌晨2時54分、同日中午12時54分至同年月21日凌晨2時54分 109年4月19日中午12時54分至下午6時47分併前揭例假日、同日下午6時47分至同年月20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1日0時 1,914元(計算式:1985+1322+1654=1914) 4/19為例假日 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46分 109年4月28日上午7時8分 92小時22分 95小時22分 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46分至同年月25日凌晨0時46分、同日上午10時46分至同年月26日凌晨0時46分、同日上午10時46分至同年月27日凌晨0時46分、同日上午10時46分至同年月28日凌晨0時46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6時46分至同年月25日0時、109年4月25日0時至0時46分及同日上午10時46分至同年月26日0時依休息日計算、同日0時至0時46分及同日上午10時46分至下午6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7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 3,861元(計算式:1322+1653+1322+16510+792+1986=3861) 4/25為休息日、4/26為例假日 109年4月29日上午7時51分 109年5月3日上午5時14分 93小時23分 96小時23分 109年4月29日上午7時51分至同日晚間9時51分、同年月30日上午7時51分至同日晚間9時51分、同年5月1日上午7時51分至同日晚間9時51分、同年月2日上午7時51分至同日晚間9時51分、同年月3日上午7時51分至8時14分 109年4月29日下午3時51分至同日晚間9時51分、同年月30日下午3時51分至同日晚間9時51分、同年5月1日上午7時51分至下午3時51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3時51分至晚間9時51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年月2日上午7時51分至同日晚間9時51分依休息日計算、同年月3日上午7時51分至下午3時51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3時51分至晚間9時51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 8,052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4+792+1986+1322+16512+792+1986=8052) 5/1為例假日、5/2為休息日、5/3為例假日 109年5月12日中午12時56分 109年5月17日上午5時52分 112小時54分 115小時54分 109年5月12日中午12時56分至同年月13日凌晨2時56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至同年月13日凌晨2時56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2時56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2時56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至同年月16日凌晨2時56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至同年月17日凌晨2時56分 109年5月12日下午8時56分至同年月13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4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6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7日0時 4,125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4+1322+1654+1322+1654+1322+1654=4125) 109年5月18日中午12時28分 109年5月21日上午5時44分 65小時16分 68小時16分 109年5月18日中午12時28分至同年月19日凌晨2時28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至同年月19日凌晨2時28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至同年月20日凌晨2時28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至同年月21日凌晨2時28分 109年5月18日晚間8時28分至同年月19日0時、同年月19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0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1日0時 2,277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4+1322+1654=2277) 109年5月21日中午12時19分 109年5月21日下午7時40分 7小時21分 10小時21分 109年5月21日中午12時28分至同日晚間10時40分 109年5月21日晚間8時28分至同日晚間10時40分 264元(計算式:1322=264) 109年5月22日下午4時38分 109年5月23日凌晨2時28分 9小時50分 12小時50分 109年5月22日下午4時38分至同年月23日上午5時28分 109年5月23日0時至5時28分以休息日計算 759元(計算式:1322+1653=759) 5/23為休息日 109年5月24日上午7時34分 109年5月26日上午7時20分 23小時46分 26小時46分 109年5月24日上午7時34分至同日晚間9時34分、同年月25日上午7時34分至同日晚間9時34分、同年月26日上午7時34分至同日上午10時20分 109年5月24日上午7時34分至同日下午3時34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3時34分至同日晚間9時34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年月25日下午3時34分至同日晚間9時34分 2,904元(計算式:792+1986+1322+1654=2904) 5/24為例假日 109年5月27日上午11時10分 109年6月1日中午12時33分 121小時23分 124小時23分 109年5月27日上午11時10分至同年月28日凌晨1時10分、同日上午11時10分至同年月29日凌晨1時10分、同日上午11時10分至同年月30日凌晨1時10分、同日上午11時10分至同年月31日凌晨1時10分、同日上午11時10分至同年6月1日凌晨1時10分、同日上午11時10分至下午3時33分 109年5月27日晚間7時10分至同年月28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9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30日0時、同日0時至1時10分及上午11時10分至同年月31日0時依休息日計算、同日0時至1時10分及11時10分至下午6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6月1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 6,666元(計算式:1322+1652+1322+1654+1322+1654+1322+16512+792+1986=6666) 5/30為休息日、5/31為例假日 109年6月4日上午5時40分 109年6月4日上午7時42分 2小時2分 5小時2分 109年6月4日上午5時40分至同日上午10時42分 無 無 109年6月6日上午8時36分 109年6月6日上午9時45分 1小時9分 4小時9分 109年6月6日上午8時36分至同日中午12時45分 109年6月6日上午8時36分至同日中午12時45分 1,260元(計算式:1322+1656=1260) 6/6為休息日 109年6月6日下午5時9分 109年6月6日下午6時2分 53分 3小時53分 109年6月6日下午5時9分至同日晚間9時2分 109年6月6日下午5時9分至同日晚間9時2分 109年7月3日中午12時52分 109年7月4日上午3時38分 14小時46分 17小時46分 109年7月3日中午12時52分至同年月4日凌晨2時52分 109年7月3日晚間8時52分至同年月4日0時、同日0時至2時52分 693元(計算式:1322+1651+1322=693) 7/4為休息日 109年7月10日上午7時3分 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6分 53小時3分 72小時58分 109年7月10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1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2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3日上午7時3分至上午8時1分 109年7月10日下午3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1日休息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2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下午3時3分依例假日計、同日下午3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同年月13日下午3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 6,072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12+792+1986+1322+1654=6072) 7/11為休息日 109年7月12日下午2時44分 109年7月13日上午5時1分 14小時17分 7/12為例假日 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47分 109年7月14日上午7時25分 19小時38分 22小時38分 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47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1時47分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47分至同年月14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7月14日下午1時35分 109年7月15日上午7時11分 17小時36分 20小時36分 109年7月14日下午1時35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3時35分 109年7月14日下午7時48分至同年月15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7月15日下午1時 109年7月16日上午7時3分 18小時3分 21小時3分 109年7月15日下午1時至同年月16日凌晨3時 109年7月15日下午5時25分至同年月16日0時 924元(計算式:1322+1654=924) 上開加班費合計:64,261元附表三(瑞):
出港時間 返港時間 當次航程時數 估算當次時數 估算實際工作時間 應給付加班費時間 應給付加班費 備註 108年12月13日中午12時32分 108年12月18日上午7時10分 114小時38分 117小時38分 108年12月13日中午12時32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2時32分、同日中午12時32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2時32分、同日中午12時32分至同年月16日凌晨2時32分、同日中午12時32分至同年月17日凌晨2時32分、同日中午12時32分至同年月18日凌晨2時32分 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32分至同年月14日0時、同日0時至2時32分及中午12時32分至同年月15日0時依休息日計算、同年月16日0時至2時32分及中午12時32分至下午6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7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8日0時 5,247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10+792+1986+1322+1654=5247) 12/14為休息日、12/15為例假日 108年12月18日下午3時43分 108年12月18日下午4時38分 55分 9小時35分 108年12月18日下午3時43分至同年月19日凌晨1時18分 108年12月18日晚間11時43分至同年月19日0時(未達1小時) 無 108年12月18日下午6時26分 108年12月18日晚間10時18分 3小時52分 108年12月21日中午12時50分 108年12月22日上午8時56分 20小時6分 23小時6分 108年12月21日中午12時50分至同年月22日凌晨2時50分 108年12月21日中午12時50分至同年月22日0日依休息日計算、同日0時至2時50分依例假日計算 2,541元(計算式:1322+1659+792=2541) 12/21為休息日 108年12月22日下午1時8分 108年12月26日凌晨1時47分 84小時39分 87小時39分 108年12月22日下午1時8分至同年月23日凌晨3時8分、同日下午1時8分至同年月24日凌晨3時8分、同日下午1時8分至同年月25日凌晨3時8分、同日下午1時8分至同年月26日凌晨3時8分 108年12月22日下午1時8分至下午6時18分併前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18分至同年月23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4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6日0時 3,762元(計算式:1985+1322+1654+1322+1654+1322+1654=3762) 12/22為例假日 108年12月28日上午8時40分 108年12月29日下午4時26分 31小時46分 34小時46分 108年12月28日上午8時40分至同日晚間10時40分、同年月29日上午8時40分至同日晚間7時26分 108年12月28日上午8時40分至同日晚間10時40分依休息日計算、同年月29日上午8時40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4時40分至同日晚間7時26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 4,224元(計算式:1322+16512+792+1986=4224) 12/28為休息日、12/29為例假日 109年1月1日中午12時6分 109年1月8日上午8時20分 164小時14分 167小時14分 109年1月1日中午12時6分至同年月2日凌晨2時6分、同日中午12時6分至同年月3日凌晨2時6分、同日中午12時6分至同年月4日凌晨2時6分、同日中午12時6分至同年月5日凌晨2時6分、同日中午12時6分至同年月6日凌晨2時6分、同日中午12時6分至同年月7日凌晨2時6分、同日中午12時6分至同年月8日凌晨2時6分 109年1月1日中午12時6分至同日晚間8時6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晚間8時6分至同年月2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3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4日0時、同日0時至2時6分及同日中午12時6分至同年月5日0時依休息日計算、同日0時至2時6分及中午12時6分至下午6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6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7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8日0時 9,306元(計算式:792+1983+1322+1654+1322+1654+1322+16512+792+1986+1322+1654+1322+1654=9306) 1/1為例假日、1/4為休息日、1/5為例假日 109年1月9日上午8時24分 109年1月9日上午8時59分 35分 6小時48分 109年1月9日上午8時24分至同日下午3時12分 無 無 109年1月9日上午11時35分 109年1月9日中午12時12分 37分 109年1月11日中午12時17分 109年1月12日上午4時40分 16小時23分 19小時23分 109年1月11日中午12時17分至同年月12日凌晨2時17分 109年1月11日中午12時17分至同年月12日0時依休息日計算、同日依例假日計算 2,541元(計算式:1322+1659+792=2541) 1/11為休息日、1/12為例假日 109年1月13日上午11時51分 109年1月14日上午4時42分 16小時51分 19小時51分 109年1月13日上午11時51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1時51分 109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至同年月14日0時 594元(計算式:1322+1652=594) 109年1月16日上午7時47分 109年1月22日上午7時15分 143小時28分 146小時28分 109年1月16日上午7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17日上午7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18日上午7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19日上午7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20日上午7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21日上午7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22日上午7時47分至同日上午10時15分 109年1月16日下午3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17日下午3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18日依休息日計算、同年月19日上午7時47分至下午3時47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3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計算、同年月20日下午3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同年月21日下午3時47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 7,920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4+1322+16512+792+1986+1322+1654+1322+1654=7920) 1/18為休息日、1/19為例假日 109年2月10日下午1時39分 109年2月10日下午2時14分 35分 6小時11分 109年2月10日下午1時39分至同日晚間7時50分 無 無 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12分 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50分 38分 109年2月12日中午12時20分 109年2月16日上午5時58分 89小時38分 92小時38分 109年2月12日中午12時20分至同年月13日凌晨2時20分、同日中午12時20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2時20分、同日中午12時20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2時20分、同日中午12時20分至同年月16日凌晨2時20分 109年2月12日晚間8時20分至同年月13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4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6日0時、同年月16日依例假日計算 3,993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4+1322+1654+1322+1654+792=3993) 2/16為例假日 109年2月18日中午12時4分 109年2月22日下午3時55分 99小時51分 102小時51分 109年2月18日中午12時4分至同年月19日凌晨2時4分、同日中午12時4分至同年月20日凌晨2時4分、同日中午12時4分至同年月21日凌晨2時4分、同日中午12時4分至同年月22日凌晨2時4分、同日中午12時4分至同日下午6時55分 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4分至同年月19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0日0時、同日下午5時至同年月21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2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日下午6時55分 3,201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4+1322+1654+1322+1654=3201) 109年2月23日中午12時2分 109年2月27日凌晨2時23分 86小時21分 89小時21分 109年2月23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4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5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6日凌晨2時2分、同日中午12時2分至同年月27日凌晨2時2分 109年2月23日中午12時2分至同日晚間8時2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晚間8時2分至同年月24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6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7日0時 4,158元(計算式:792+1983+1322+1654+1322+1654+1322+1654=4158) 2/23為例假日 109年2月28日中午12時35分 109年3月1日下午8時8分 55小時33分 58小時33分 109年2月28日中午12時35分至同年月29日凌晨2時35分、同日中午12時35分至同年3月1日凌晨2時35分、同日中午12時35分至同日晚間11時8分 109年2月28日中午12時35分至同日晚間8時35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晚間8時35分至同年月29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計算、同日依休息日計算、同年3月1日0時至2時35分及同日中午12時35分至下午6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晚間11時8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 5,412元(計算式:792+1983+1322+16512+792+1985=5412) 2/28為例假日、2月29日為休息日、3月1日為例假日 109年3月3日中午12時20分 109年3月4日上午5時 16小時40分 19小時40分 109年3月3日中午12時20分至同年月4日凌晨2時20分 109年3月3日晚間8時20分至同年月4日0時 429元(計算式:1322+1651=429) 109年3月9日上午8時4分 109年3月9日上午8時33分 29分 6小時21分 109年3月9日上午8時4分至同日下午2時25分 無 無 109年3月9日上午10時48分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25分 37分 109年3月12日中午12時20分 109年3月13日下午8時27分 32小時7分 35小時7分 109年3月12日中午12時20分至同年月13日凌晨2時20分、同日中午12時20分至同日晚間11時27分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0分至同年月13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日晚間11時27分 1,188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3=1188) 109年3月15日下午4時4分 109年3月18日上午5時59分 61小時55分 64小時55分 109年3月15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6日上午6時4分、同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7日上午6時4分、同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8日上午6時4分 109年3月15日下午4時4分至同年月16日0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7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8日0時 2,640元(計算式:792+1322+1654+1322+1654=2640) 3/15為例假日 109年3月18日下午4時40分 109年3月19日上午1時15分 8小時35分 11小時35分 109年3月18日下午4時40分至同年月19日上午4時15分 109年3月18日下午6時36分至同年月19日0時 759元(計算式:1322+1653=759) 109年3月19日下午4時44分 109年3月20日凌晨12時45分 8小時1分 11小時1分 109年3月19日下午4時44分至同年月20日凌晨3時45分 109年3月19日晚間8時29分至同年月20日0時 429元(計算式:1322+1651=429) 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45分 109年3月21日上午1時58分 9小時13分 12小時13分 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45分至同年月21日上午4時58分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至同年月21日0時、同日以休息日計算 1,353元(計算式:1322+1653+1322+1652=1353) 3/21為休息日 109年3月21日下午5時2分 109年3月22日上午6時50分 13小時48分 16小時48分 109年3月21日下午5時2分至同年月22日上午7時2分 109年3月21日下午5時2分至同年月22日0時、同日依例假日計算 2,277元(計算式:1659+792=2277) 3/22為例假日 109年3月22日下午5時28分 109年3月23日上午2時42分 9小時14分 12小時14分 109年3月22日下午5時28分至同年23日上午5時42分 109年3月22日下午5時28分至6時26分併前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26分至同年月23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 990元(計算式:1985=990) 109年3月23日下午4時56分 109年3月27日上午7時48分 86小時52分 89小時52分 109年3月23日下午4時56分至同年月24日上午6時56分、同日下午4時56分至同年月25日上午6時56分、同日下午4時56分至同年月26日上午6時56分、同日下午4時56分至同年月27日上午6時56分 109年3月23日下午7時14分至同年月24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6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7日0時 3,366元(計算式:1322+1652+1322+1654+1322+1654+1322+1654=3366) 109年3月29日下午1時15分 109年4月1日上午5時11分 63小時56分 66小時56分 109年3月29日下午1時15分至同年月30日凌晨3時15分、同日下午1時15分至同年月31日凌晨3時15分、同日下午1時15分至同年4月1日凌晨3時15分 109年3月29日下午1時15分至同日晚間9時15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晚間9時15分至同年月30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31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4月1日0時 3,036元(計算式:792+1982+1322+1654+1322+1654=3036) 3/29為例假日 109年4月2日下午4時 109年4月3日上午5時10分 13小時10分 16小時10分 109年4月2日下午4時至同年月3日上午6時 109年4月2日、3日均依例假日計算 1,584元(計算式:7922=1584) 4/2為例假日 109年4月3日下午1時11分 109年4月3日下午11時20分 10小時9分 13小時9分 109年4月3日下午4時至同年月4日凌晨2時20分 109年4月3日下午4時至6時併前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4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 1,188元(計算式:1986=1188) 4/3為例假日 109年4月14日中午12時9分 109年4月19日上午5時42分 113小時33分 116小時33分 109年4月14日中午12時9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2時9分、同日中午12時9分至同年月16日凌晨2時9分、同日中午12時9分至同年月17日凌晨2時9分、同日中午12時9分至同年月18日凌晨2時9分、同日中午12時9分至同年月19日凌晨2時9分 109年4月14日晚間8時9分至同年月15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6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7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8日0時、同日依休息日計算、同年月19日0時至2時9分依例假日計算 6,237元(計算式:1322+1651+1322+1654+1322+1654+1322+1654+1322+16512+792=6237) 4/18為休息日 109年4月19日中午12時58分 109年4月21日上午7時33分 42小時35分 45小時35分 109年4月19日中午12時58分至同年月20日凌晨2時58分、同日中午12時58分至同年月21日凌晨2時58分 109年4月19日中午12時58分至同日下午6時49分併前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49分至同年月20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1日0時 1,914元(計算式:1985+1322+1654=1914) 4/19為例假日 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48分 109年4月28日上午7時 92小時12分 95小時12分 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48分至同年月25日凌晨0時48分、同日上午10時48分至同年月26日凌晨0時48分、同日上午10時48分至同年月27日凌晨0時48分、同日上午10時48分至同年月28日凌晨0時48分 109年4月24日下午6時48分至同年月25日0時、同年月25日依休息日計算、同年月26日0時至0時48分及同日上午10時48分至同日下午6時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7日0時依例假日逾8小時計算、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28日0時 5,907元(計算式:1322+1653+1322+16512+792+1986+1322+1654=5907) 4/25為休息日、4/26為例假日 109年4月29日上午7時53分 109年5月3日上午4時36分 92小時43分 95小時43分 109年4月29日上午7時53分至同日晚間9時53分、同年月30日上午7時53分至同日晚間9時53分、同年5月1日上午7時53分至同日晚間9時53分、同年月2日上午7時53分至同日晚間9時53分 109年4月29日下午3時53分至同日晚間9時53分、同年月30日下午3時53分至同日晚間9時53分、同年月1日上午7時53分至同日下午3時53分依例假日計算、同日下午3時53分至同日晚間9時53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算、同年月2日依休息日計算 6,072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4+792+1986+1322+16512=6072) 5/1為例假日、5/2為休息日、5/3為例假日 109年5月12日下午1時25分 109年5月14日下午10時23分 56小時58分 59小時58分 109年5月12日下午1時25分至同年月13日凌晨3時25分、同日下午1時25分至同年月14日凌晨3時25分、同日下午1時25分至同年月15日凌晨1時23分 109年5月12日晚間9時25分至同年月13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4日0時、同日下午6時至同年月15日0時 2,112元(計算式:1322+1322+1654+1322+1654=2112) 109年7月3日中午12時52分 109年7月4日上午3時38分 14小時46分 17小時46分 109年7月3日中午12時52分至同年月4日凌晨2時52分 109年7月3日晚間8時52分至同年月4日0時、同日0時至2時52分 693元(計算式:1322+1651+1322=693) 7/4為休息日 109年7月10日上午7時3分 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6分 53小時3分 72小時58分 109年7月10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1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2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下午3時6分 109年7月10日下午3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1日休息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晚間9時3分、同年月12日上午7時3分至同日下午3時3分依例假日計、同日下午3時3分至同日下午3時6分依例假日逾8小時部分計 3,960元(計算式:1322+1654+1322+16512+792=3960) 7/11為休息日、7/12為例假日 上開加班費合計:99,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