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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簡調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調字第24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鄭梅枝、鄭永松、鄭曉璦、鄭瑋奇、鄭景文提起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4989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鄭梅枝、鄭永松、鄭曉璦、鄭瑋奇、鄭景文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鄭金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記載相對人鄭梅枝、鄭永松、鄭曉璦、鄭瑋奇、鄭景文住所之起訴狀暨繕本5份,並陳報本件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價、應繼分比例,逾期未補正相對人鄭梅枝、鄭永松、鄭曉璦、鄭瑋奇、鄭景文之住所,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