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任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信任、陳玉琴、陳保全、陳玉鳳、陳信合、郭明輝、郭又溥、郭又愷、郭懿眞、賴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未據提出被告賴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另原告雖提出被告陳信任、陳玉琴、陳保全、陳玉鳳、陳信合、郭明輝、郭又溥、郭又愷、郭懿眞之戶籍謄本,惟多數係於110年11月間查詢列印,迄今已逾一年以上,顯非最新戶籍資料,依前揭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賴佳君等11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爰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