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任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未據提出被告賴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另原告雖提出被告陳信任、陳玉琴、陳保全、陳玉鳳、陳信合、郭明輝、郭又溥、郭又愷、郭懿眞之戶籍謄本,惟多數係於民國110年11月間查詢列印,迄今已逾一年以上,顯非最新戶籍資料,依前揭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經本院於111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暨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在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