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225號上 訴 人 許夢麟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非凡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