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369號原 告 昱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訴訟代理人 林士桔被 告 來嘉惠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