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383號原 告 鄭紫蓮被 告 陳克家
陳郭嫦娥
陳鳳翎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憶慈 住○○市○○區○○○路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蔡育盛(陳義吉遺產管理人)
陳義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因繼承取得前揭地上權之繼承未經列為被告,而該地上權是否終止及塗銷,對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自有併列其等為被告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