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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簡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583號原 告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余成接之繼承人」間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高余成接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高余成接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被繼承人高余成接之繼承人為被告,然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繼承人高余成接之全體繼承人,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高余成接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高余成接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按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欠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