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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簡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基簡字第699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上列原告對被告杜志國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及贈與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又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乙○○等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等訴,本件形成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人必須合一確定,因此全體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人應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原告起訴狀僅列被告乙○○1人為被告,其餘被告均僅略載為被告甲○○*、郭**並無真實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之記載,難認已合法起訴,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遺產分割登記案卷到院後,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據此,原告起訴當事人顯不適格,應予判決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