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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簡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1年度基簡字第717號原 告 廖瑾盈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春貞被 告 王國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陳春貞、廖瑾盈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國安以執有原告陳春貞、廖瑾盈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經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由,執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裁定被告准以系爭本票對原告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非由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顯係遭他人所偽造,又系爭本票是否真正,是否為發票人即原告所作成,應由執票人即被告負舉證責任,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答辯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上之陳春貞、廖瑾盈簽名,雖非原告陳春貞、廖瑾盈在被告本人面前所親簽,惟係訴外人廖廷誠(即原告陳春貞之子、原告廖瑾盈之兄)持原告陳春貞所有之支票向我借貸,嗣支票跳票,乃要求廖廷誠持原告陳春貞、廖瑾盈所簽發之本票作為借貸之擔保,廖廷誠遂分次交付系爭本票,並稱原告陳春貞、廖瑾盈已經在系爭本票簽名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被告執有原告陳春貞、廖瑾盈所簽發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經屆期不獲兌現為由,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29號本票裁定准予對原告強制執行,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借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9號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之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則系爭本票之本票權利存否不明確,將影響原告私法上之權利,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並非由其簽發,自毋庸負票據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首要之爭點即為系爭本票是否為原告所簽發?茲析述如下: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抗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陳春貞、廖瑾盈主張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欄項下「陳春貞」、「廖瑾盈」簽名,並非原告陳春貞、廖瑾盈所親簽,而係遭他人偽造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本票為真正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既自承廖廷誠前向其借貸而交付系爭

本票予被告時,系爭本票已簽署完畢,並未目睹原告簽發或授權他人以原告名義簽發系爭本票,被告復未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上之簽名、署押係原告所為,或原告有何授權、同意他人以原告名義簽發系爭本票之情事,難認被告已盡其舉證之責,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被告前開所辯,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自應認原告毋庸對系爭本票負發票人之責任。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其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訴外人廖廷誠涉嫌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本院將於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依職權發函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由被告負擔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煜庭附表:111年度基簡字第71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1 陳春貞 111年4月1日 未載 300,000元 CH170083 本票 2 廖瑾盈 111年4月8日 未載 300,000元 CH0000000 本票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