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722號原 告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被 告 高郭梅 高希淩高希志高淑雲高金鑾鄭高淑霞高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日 書記官 謝佩芸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