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簡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880號原 告 吳芃樺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被 告 蔡金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