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勞簡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宏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勞動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70元(參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6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