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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小字第 26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60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被 告 鄧聿晴(原名鄧順慈)

王于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截止日(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 3萬0,660元 自111年3月10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9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自111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 3萬0,660元 自111年4月11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1275 自111年8月10日起 至111年10月1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2275 自111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455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