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60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被 告 林子文
馬玉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附表(111年度基小字第2605號)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57,172元 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9日止 1.275% 自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