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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小字第 2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26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金山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志杰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85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