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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小字第 31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3106號原 告 柯為懷被 告 朱宏乾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78號侵占遺失物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