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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基調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調簡字第1號原 告 張宇萱被 告 張炳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原告提起本訴,先位聲明為「確認系爭調解筆錄無效。」備位聲明則為「系爭調解筆錄應予撤銷。」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具備法定之必要程式。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59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併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依法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