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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家財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原 告 黃珮瑜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上列當事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6項部分,係依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所為無償贈與行為。是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以5,005,253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48,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