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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再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妹珍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已有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裁判,須就業已確定、且經行政院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判決,始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固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核字第015320號、015321號證明影本、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2020年2月18日(2019)閩0902民初3977號民事判決書影本暨生效證明書各1分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如附表所列文書以供本院審認。茲依前揭規定,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附表: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核字第015320號、015321號證明正本

二、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