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郭啟慧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山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山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組織捐助章程共13條(詳如附表),及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
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山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係以該基金會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7月29日以第七屆第3次董事會及110年9月29日以第七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而聲請准予變更。經查:該基金會原捐助章程(依該捐助章程第十五條之記載,為107年3月13日修訂,下稱系爭原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三、五項關於董事會開會之規定為:「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四、法人解散之擬議。」(第三項)、「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第五項)。而該基金會董事為15人,觀之該基金會第七屆第3次董事會議簽到單,親自出席之董事(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為9人,另有常務董事許坤地委託董事長郭啟慧代理出席、常務董事何嬌委託董事賴來展代理出席。第七屆第4次董事會議簽到單,親自出席之董事(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為9人,另有常務董事蔡登祿委託董事賴來展代理出席、常務董事許坤地委託董事高晉強代理出席、常務董事楊飛龍委託董事李金龍代理出席、董事陳坤木由董事長郭啟慧代理出席。則第七屆第3次、第七屆第4次董事會親自出席之董事(包括常務董事及董事長)均不及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各該次董事會會議所為有關捐助章程變更之決議,其決議方法即與系爭原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三項、第五項關於變更章程之擬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不得委託代理之規定有違。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山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該基金會董事會會議變更章程之決議方法既與系爭原捐助章程之規定不符而有瑕疵,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財團法人新北市立金山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金山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新北市政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金山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下以簡稱本會),金山高級中學含原金山初中及金山國中。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校務獎助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及辦理教育活動、協助本校改善教學場域與提昇教育品質,發展校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新北市為主之下列業務: 一、設立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二、獎勵資深優良教師、職工及義務輔導學生有卓越表現之教師或教練。 三、獎勵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競賽績優師生。 四、獎助教師從事有關教育之研究或著作。 五、舉辦各項教育文化、體育及慶祝活動等相關事宜。 六、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七、協助學校發展社團、擴充教學設備暨推動國內外學術交流以提昇教育品質。 八、獎勵具特殊才藝表現之學生。 九、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並獎勵輔導教師。 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教育事務。 本會以發展校務獎助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及辦理教育活動、協助本校改善教學場域與提昇教育品質,發展校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設立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二、獎勵資深優良教師、職工及義務輔導學生有卓越表現之教師或教練。 三、獎勵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競賽績優師生。 四、獎助教師從事有關教育之研究或著作。 五、舉辦各項教育文化、體育及慶祝活動等相關事宜。 六、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七、協助學校發展社團、擴充教學設備暨推動國內外學術交流以提昇教育品質。 八、獎勵具特殊才藝表現之學生。 九、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並獎勵輔導教師。 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教育事務。 第五條 本會由董事會由董事15人組成。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擔任金山高級中學職務(依職務異動)或創辦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視需要可聘請若干名顧問,凡捐助新臺幣貳萬元以上者得聘請為名譽董事,任期與當屆董事相同。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校內教職員工擔任之。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5人組成。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擔任金山高級中學職務(依職務異動)或創辦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2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3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2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3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 本會董事設常務董事7人,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推一人為副董事長兼財務長。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一名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2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報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安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報教育局備查。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本會董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視需要可聘請若干名顧問,凡捐助新臺幣貳萬元以上者得聘請為名譽董事,任期與當屆董事相同。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校內教職員工擔任之。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局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局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故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會係永久性質,因故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7年03月13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10年07月29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7年03月13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局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