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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劉燦瑀即佳克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國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