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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陳誌強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被告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5,000元(計算式:475萬+7萬5,000元=48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瑕庛擔保等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