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陸家欣上列原告與被告坎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陸家欣上列原告與被告坎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