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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柯金燦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佩君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