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藍絨 住○○市○里區○○段○○街00號3樓 被
告 李德蘭 住○○市○里區○○段○○街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0,175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為其房屋之漏水應予修繕,並主張工程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5萬0,175元,據此核定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金額。
二、依據上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5萬0,175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