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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馮秋城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被 告 紀秀玲

紀有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應有部分4分之1)及同段235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新北市○○區○○街0號2樓)(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係原告購買而借名登記於被告紀秀玲名下,被告紀秀玲於民國98年10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紀有騰,被告間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此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原告並終止借名契約,而代位被告紀秀玲請求被告紀有騰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請求被告紀秀玲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所得受之利益,乃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同街)之公寓(樓高4層,樓別4層)於110年9月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4,278元,以此為參考依據,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之總面積為97.58平方公尺,約為29.52坪,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1,011,887元(計算式:29.52坪×34,278元=1,011,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