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徐雯娟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鸞間瑕疵擔保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裁判案由:瑕疵擔保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