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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杜慧玲

林佩璇林仕平林豐利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景鐘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陳景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依前揭規定,上開利息之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