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倪建川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孝中、陳明梅、李柏清嬌、李明德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選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日民事裁定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