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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柯宗龍上列原告對被告廖盈如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經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