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胡錦軒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被 告 陳炳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