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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9號再審原告 林宥鈞 住○○市○○區○○街00號0樓 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設台北市○○○路○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5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7,952元確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