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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柯宗龍被 告 歐全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