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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王童根蘭訴訟代理人 王香懿

王秀玲被 告 蔣邦輝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為聲明之第一項,為新臺幣(下同)371,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