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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賀妮被 告 曾泰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合夥財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茲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項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0,000元(計算式:100,000元+1,650,000元=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