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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于興華上列原告對被告于航寧等人間返還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贈予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