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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法定代理人 李光弘被 告 翁志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護費用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裁判案由:給付照護費用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