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原告對被告徐貴芳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萬9,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