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馮國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晉嘉間請求返還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