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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3號原 告 葉南輝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被 告 翁毓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所提及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因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上開金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裁定確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