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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黃健翔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奕翔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說明,原告訴請被告塗銷本件預告登記,其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本件房地之交易價額,自應以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得參考與系爭房地相鄰、樓層、面積與屋齡相近之房地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