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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3號原 告 張餘田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以書狀敘載其求為判決之聲明係「基隆市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違法召集召開之第24屆三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參看原告所執開會通知單,原告似指「會議時間分別為民國111年8月15日、111年8月28日、111年9月18日之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其111年9月18日第三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此部分似為上開111年9月18日第三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均無法律效力,應予撤銷」,有原告書狀在卷可參。因其聲明尚有未臻完備之處,且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兼未以書狀查報原告因其請求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應提出書狀,重新表明本件求為裁判之聲明,究係求為撤銷「何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之哪一項具體內容(倘事涉多次會議或多項決議,亦請逐項記載完備,俾憑以特定原告本件起訴請求判決之範圍)」;⑵應承前查報內容,具狀陳明原告因上開決議撤銷(請求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暨提出足佐原告主張之參考根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原告查報之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⑶倘原告未遵期查報前揭⑴⑵兩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