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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杜懿玲被 告 杜世明

杜世良

杜業生杜業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肆拾參萬柒仟玖佰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如因此涉訟,應就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43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就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聲明請求確認。參照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定之。查被告與系爭土地部分共有人於110年3月24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系爭土地,附表編號1至5土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6,130,750元、編號6至10土地之買賣價金為57,307,150元等情,有被告杜業生所提土地買賣契約及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9頁至第75頁,本院卷第99頁至第137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437,900元(計算式:16,130,750元+57,307,150元=73,437,900元)。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100,000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10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73,437,9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272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8,27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編 號 地號 (基隆市中正區長潭段) 面積 (平方公尺) 售價 (元) 訴訟標的價額 (元) 備註 1 903 6018 9,102,200 16,130,750 2 903-2 4126 7,028,550 分割自903-2地號 3 903-3 122 4 903-4 304 5 903-5 95 6 927 5612 15,674,050 57,307,150 7 927-4 2673 分割自927地號 8 927-5 2078 分割自927地號 9 927-1 1038 1,570,000 10 927-2 3784 40,063,100 總計 73,437,900

裁判日期: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