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杜懿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世明等人間因111年訴更一字第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杜懿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世明等人間因111年訴更一字第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