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煒智
高苙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定龍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2號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