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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95號原 告 丁浥君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被 告 蔡何秀津訴訟代理人 蔡大峰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容忍原告指派之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五樓房屋,依附件一所示之修復方式,修復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四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貳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貳拾柒萬元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捌拾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關於金錢給付之部分,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1,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以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82,500元,其中591,5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91,000元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復於112年12月14日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五)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02,500元,其中591,5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211,000元自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五)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雖以原告起訴事實係以被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0號5樓房屋(下稱被告房屋)之天井空間改建為浴廁,因浴廁地面欠缺防水功能或浴廁管線出現阻塞、破裂及滲漏,致浴廁污水向下滲漏至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0號4樓房屋(下稱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牆壁受有滲漏水之損害,而與原告房屋之窗框(含外窗)部分受有滲漏水之損害乃係因屋齡老舊、外牆老化所致之基礎事實略有不同為由,不同意原告於112年12月14日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五)狀所為之訴之追加或擴張。然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其基礎事實均係因被告房屋滲漏水造成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牆壁等處受有損害,嗣滲漏水範圍擴大至窗框(含外窗)部分亦受有損害,而就賠償金額額再為追加,其基礎事實同一,且屬單純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丁浥君係坐落基隆市○○區○○路000號公寓(下稱系爭公寓)第4層房屋即原告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蔡何秀津則為系爭公寓第5層房屋即被告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將被告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乃將原屬天井之空間改造為廁所,又被告對於被告房屋本有管理、維護之責任,然卻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由被告房屋之浴廁防水層失效或浴廁管線阻塞、破裂及滲漏而怠不修繕,以致浴廁污水向下滲漏至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牆壁等多處受有滲漏水之損害,又因長期滲漏水致損害範圍擴大至窗框及窗外延伸處部分。又原告雖於110年3月16日購入原告房屋,然因漏水嚴重、地面積水致無法裝潢並遷入使用,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每月仍需支付租金15,500元租屋居住,受有租金之損害201,500元(15,500元×13月)。

為此,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指派之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房屋,依附件一所示之修復方式,修復原告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原告因原告房屋滲漏水所受之租金損害201,500元、原告房屋天花板依吳浩誠即禹誠專業防水抓漏工程行於112年11月1日函附之漏水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及112年12月7日函附之補充說明報告(下稱系爭補充說明)所載之回復原狀修繕費用261,000元(含漆面刨除、鈣化清洗、壁癌修復、批土粉刷)及120,000元(即窗戶含框內受損環氧樹脂補強、灌注窗外天花板受損處集塵刨牆機漆面刨除,空鼓處泥塊敲除)、被告房屋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修繕至不漏水之修復費用220,000元(含修繕浴廁馬桶滲漏、地面防水層施作、熱水管滲漏補管及排水管滲漏修復),共計802,500元。並聲明判令如前揭變更後之訴之聲明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答辯意旨略以:

(一)觀諸系爭鑑定報告,被告房屋之糞管、排水管、熱水管經投入染劑及螢光劑,並使用紫光照射燈、紅外線熱顯像儀、測試充氣球塞、蛇管內視攝影機、管路壓力測試機、數位電子壓力錶等進行測試,鑑定結果認原告房屋之滲漏區域為A、B、C、D、E、F、G、H、I、J(即系爭鑑定報告附件1-1平面示意圖上所載之編號區域)。惟被告認被告房屋確實存有滲漏水情況之區域應僅有編號A、B、C部分,並願意就此部分進行修繕,其他區域則分別詳述如下:

⒈編號D、E、F、G、H、I、J部分: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1,對

比均以一般光源拍攝之天花板照片編號C、D,編號D、E、F、G、H、I、J部分之天花板呈現灰色,不難由肉眼觀看油漆剝落水泥已裸露在外之顏色較為白色,呈現較為乾燥。且系爭鑑定報告並未提出編號D、E、F、G、H、I、J部分之區域有經染劑及螢光劑滲漏之情形。是應認編號D、E、F、G、H、I、J部分之區域並無滲漏現象。

⒉編號G、H部分:系爭鑑定報告雖以經使用熱顯像儀測試,編

號G、H部分顯示天花板內含水分等語,顯像儀固然可以協助發現漏水位置及範圍,惟熱顯像儀僅是靠溫度之差異來成像,並非保證有溫差必定有滲漏點,因為除了天花板或牆壁內含有水份外,尚有許多其他因素亦可能導致溫差,況系爭鑑定報告並未提出編號E、F、G、H、I、J部分之區域有經染劑及螢光劑滲漏之情形,已如前述,是編號G、H部分之區域應無滲漏現象。

⒊系爭鑑定報告雖認原告房屋天花板出現大範圍壁癌現象,絕

非潮濕引起之漆面吸水而引起局部牆面壁癌等語,然未見系爭鑑定報告就牆面粉末為相關檢測,加以編號E、F、G、H、

I、J部分之區域未經染劑及螢光劑滲漏,系爭鑑定報告逕推認原告房屋天花板出現大範圍壁癌現象均係因被告房屋滲漏水所致,顯非有理。

⒋系爭鑑定報告就被告房屋之修繕方式僅記載浴廁馬桶滲漏、

地面防水層施作、熱水管滲漏補管及排水管滲漏修復等語,並未具體說明修繕方法。

(二)觀諸系爭補充說明表示滲漏點只有螢光反應沒有色素(即染劑)的現象,可能係擴散差異、吸附效應、反應速率等原因所致,原告房屋雖經鑑定人於112年12月2日以紫光燈、紅外線熱顯像儀再次進行測試並拍照、攝影,然該次勘驗並未通知被告到場,且採用未經告知之紫光燈方法測試,是系爭補充說明提出之檢測照片不宜採為證據使用。退而言之,縱認系爭補充說明提出之檢測照片仍具有證據能力,惟:

⒈系爭補充說明表示染劑及螢光劑會因時間而擴散留下痕跡,

惟編號D、E、F、G、H、I、J部分區域之天花板未見有藍色或紅色或綠色之色素滲出,是應認編號D、E、F、G、H、I、J部分之區域並無滲漏現象。

⒉系爭補充說明以紅外線熱顯像儀檢測乃係為判定牆面是否含

有水分,且同一面牆或天花板於正常情形下之環境溫差應為3度以內。觀諸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經紅外線熱顯像儀檢測照片所示之溫差均未超過3度,是此僅能說明原告房屋之天花板內含水分,尚不足以證明天花板存有滲漏點。

⒊至系爭補充說明雖以紫光燈進行檢測,並提出原告房屋天花

板有螢光反應之照片,惟鑑定人以染劑及螢光劑進行檢測前,並未提出原告房屋之牆面及天花板未有任何螢光反應之相關證據資料,是無法證明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現存有螢光反應,係因鑑定人投以染劑及螢光劑之結果,加以編號D、E、F、G、H、I、J部分區域之天花板未見有染劑滲出以及紅外線熱顯像儀檢測照片所示溫差均未超過3度等情事,無法逕推認原告房屋天花板出現大範圍滲漏水、壁癌均係因被告房屋之熱水管、排水管及糞管滲漏水所致。

⒋系爭補充說明認編號J部分區域之下側窗框滲漏,乃係因被告

房屋長期滲漏導致損害範圍蔓延擴大所致,然此應係原告房屋之屋齡老舊,出現窗框與牆面內有空隙而防水不良,水由窗框處滲漏至原告房屋,且窗戶外延伸處乃屬系爭公寓之外牆,外牆老化龜裂而造成滲漏水,亦容易致原告房屋室內壁癌之生成,是此部分滲漏水所造成之損害應與被告房屋無關,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件二編號5所示之修繕費用120,000元,亦非有據。

⒌原告房屋與被告房屋為00年0月間完工,距今屋齡已達41年,

原建材劣化實屬正常,房屋所有權人本應適時進行修繕以維持屋況符合居住品質。系爭鑑定報告及系爭補充說明所指確切滲漏位置均為原告房屋之天花板,原告既未提出原告房屋室內牆面壁癌鈣化之原因係源於被告房屋之滲漏水所致,是原告房屋室內牆面壁癌鈣化現象,自不得向被告請求修繕。

(三)另原告請求租金損害201,500元部分,原告房屋原已為裸空狀態,且原告自始未居住於原告房屋,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顯非有據。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對於被告房屋本有管理、維護之責任,卻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由被告房屋之浴廁防水層失效或浴廁管線阻塞、破裂及滲漏而怠不修繕,以致浴廁污水向下滲漏至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牆壁等多處受有滲漏水之損害,又因長期滲漏水致損害範圍擴大至窗框及窗外延伸處部分,原告亦因原告房屋漏水嚴重致無法裝潢並遷入使用,而受有租金之損害201,5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原告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被告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原告房屋漏水照片、本院110年度司調字第3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房屋係原告所有,被告房屋係被告所有,且原告房屋有滲漏水之情形,及被告房屋編號A、B、C部分確實存有滲漏水情況並願意就此部分進行修繕外,否認原告房屋有其他漏水區域(即編號D、E、F、G、H、I、J部分),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首要爭點即為原告房屋之漏水原因是否與被告房屋有所關聯?倘原告房屋之漏水原因與被告房屋有所關聯,原告之各項請求,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一)經本院依兩造之合意,函請吳浩誠即禹誠專業防水抓漏工程行鑑定「原告房屋有無漏水?倘有,漏水所致之具體損害情形為何?又漏水之原因為何?是否與被告房屋有所關聯?」經鑑定結果,認為「⒈使用紫光探照燈螢光顯像。在測試進行之前可以見到四樓(即原告房屋;附件1全)並無水珠及螢光劑反應。並附上四樓平面圖標示大概位置(附件1-1)。①紅色+螢光染劑:熱水管測試:C、D、G、H出現螢光。C出現紅色染劑(附件2)(當日因光線充足,G、H也有螢光反應,但無法拍攝清楚,但熱像儀均顯示天花板內含有水分)。②藍色+螢光:糞管阻塞測試:水從糞管口溢出。C出現藍色染劑(附件2-1)。③地面滴落紅色及藍色染劑(附件2-2)。④綠色+螢光染劑:排水管:A、B出現綠色染劑,代表排水有滲漏(附件2-3)。⑤進行測試後可見四樓多處同時擁有螢光劑反應,藍色染劑及紅色染劑、綠色染劑。⒉使用『灌風膨脹球塞』伸入糞管支管與公管之三通接頭處,灌風將球塞膨脹製造暫時性阻塞至糞管內充滿水,等待半小時尚未間滴滲(糞管內未滲漏),再加高滿至馬桶上並且停留,約半小時後樓下天花板可見測試顏料出現及熱像儀探照每座馬桶下皆出現明顯水份,此為安裝馬桶未確實使用防滲漏『油泥』密封,且糞管口旁未施作防水導致(附件3)。在糞管阻塞模擬後發現各馬桶相對位置下方或廁所外部地面牆腳皆有明顯含水(附件3-1)大幅增加或直接滴水之變化,此現象為水電師傅常發生的不正確安裝馬桶方式導致(附件3-2),但需多人長時間使用糞管阻塞倒溢至馬桶腳座內部,再從糞管與水泥砂漿的接縫滲入,即使馬桶阻塞時也不該滲漏積水在馬桶內部,造成樓下滲漏,五樓(即被告房屋)是因為都沒有安裝油泥,若管邊有做防水,溢出來的水還有可能會流回糞管,可見五樓防水並未做。五樓地面至四樓天花板漏水及出現大範圍壁癌現象(壁癌現象說明:絕非『潮濕』引起之漆面吸水而引起『局部』牆面壁癌,產生原因需有水源從水泥背牆滲入內牆,經過水泥砂漿層,將水泥中之『鈣離子』帶給油漆層才能將造成漆面鈣化壁癌,且潮濕乃空氣中全面性的平均濕度,亦不會只造成特定局部區域受潮壁癌,此為業界基本專業知識)。⒊使用蛇管內視攝影機(附件4)。⒋使用尿素含量測試試紙(附件5),若水質含阿摩尼亞試紙則會呈紅色反應,經測試確認滲漏水處水質含有阿摩尼亞,確認為馬桶滲漏。⒌使用數位型LED壓力測試機、數位電子壓力表(附件6),進行熱水管管內壓力測試,在所有開關緊閉的情況下,發現壓力會持續下降,觀察降至1.XKG/㎝²五樓熱水管加壓至6KG測試後來掉到1KG。五樓目前使用壓力至少3KG(開關瞬間壓約5KG),所以確定是有滲漏的,而有人使用時會漏更快。⒍肉眼可視四樓最前方A、B區域(附件7),天花板因長期的滲漏造成鋼筋受潮後生銹膨脹導致RC撐裂、生銹泥塊鬆落,對房屋崩塌的危險度大幅度的增加,建議需謹慎維護及修繕。⒎檢驗結果顯示,A、B處排水滲漏,C、D、E、F、G、H因油泥未正確安裝,導致使用阻塞時滲漏。⒏I、J當日因建築結構無法進行人造下雨模擬,但照片即可見因五樓窗台長期滲漏造成之面漆膨脹、脫落及壁癌(附件8)。使用熱像儀顯示藍色即表示此區域含水氣(附件9)。⒐使用熱像儀顯示藍色即表示此區域含水氣(附件9)。⒑建議五樓屋主需將全套房馬桶重新安裝油泥、熱水管滲漏處修補、排水修繕、窗外防水重新施工,以防止日後滲漏問題持續發生及擴大,危及住戶建築結構安全。」等語,有系爭鑑定報告1件在卷可稽,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係認定原告房屋漏水之直接原因乃被告房屋之5座馬桶於安裝時未確實使用防滲漏「油泥」密封,且糞管口旁未施作防水,以及排水管滲漏、熱水管滲漏等原因,往下滲漏至原告房屋,致原告房屋之天花板及牆面受有滲漏水之損害。

(二)被告仍抗辯原告房屋僅編號A、B、C部分之區域存有滲漏水,其餘部分(即編號D、E、F、G、H、I、J部分)並無滲漏水情事,並就系爭鑑定報告提出上開二、(一)之諸多質疑,經本院函請吳浩誠即禹誠專業防水抓漏工程行就被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疑點,逐一再為補充說明,經補充說明「(一)112年9月16日到原告房屋測試:⒈冷水管:壓力測試無壓降,故不需投放色素+螢光劑。⒉排水管:管內積水測試,與糞管測試原理相同,測試劑採用綠色色劑+螢光劑,若僅以倒水排放測試為有機率性測試(需考量到有多少間房客共同排水,使用的水量、持續時間、落水的位置、管內是否阻塞……等,與實際場景的誤差亦都會造成測試的結果不同而影響判斷),但將排水公管管線暫時堵住的情況下,便可將排水管管內全段充滿水,此時若管內無任何滲漏時,即使滿溢也不會漏水,但若有某處滲漏時亦可明顯呈現。⒊熱水管:壓力測試持續下降,故進一步加入紅色色素+螢光劑滲漏模擬。⒋馬桶、糞管:因5樓(即被告房屋)共有五間套房皆使用同一根糞管,還未加上6樓的3至4間廁所也是和5樓同用一根糞管。若排水量大時會造成排水阻塞,再加上馬桶未正確安裝油泥及馬桶周邊防水層,將會造成馬桶內溢水囤積,時間久了就滲透至地面內往下滲漏,故以模擬使用情境製造暫時性阻塞加入藍色色素+螢光劑進行測試。(註:台灣水電師傅普遍都會省略安裝『油泥』,將馬桶及糞管結合密封,且糞管邊經常也未妥善施作防水,造成只要馬桶排水阻塞時,便會倒溢漏水積在馬桶座內,若有正確安裝的馬桶即使倒溢阻塞也不該滲漏出來,這類案例在我們所承接的廁所滲漏案例調查中屬於最常發生的案例)。(二)為何同時投放色素+螢光劑?色素分子比螢光劑分子大,相對希望檢測更靈敏及準確,在更隱密及微小的滲水點也能透過紫光燈照射,協助尋找正確的滲水點,所以才會在投放時同時使用色素+螢光劑。5樓五間套房的廁所全部皆為墊高層,高度至少10至15公分,檢測最基本的原理也是用利水的滲透作用,來尋找滲漏確切的位置,因為墊高層的原因,要完整的滲透所需花費的時間又比一般更長,色素也有可能被墊高層吸收咬色,故同時使用色素+螢光劑是最有效的識別方式。除非滲漏點已經非常嚴重,或測試時滲漏點即在放水點下方,即可在較短的時間內發現滲漏點,但其餘細微的滲漏,皆需要時間去擴散,故無法在檢測當下立即有大量明顯的色素+螢光劑反應。滲漏點只有螢光反應而沒有色素的現象可能有幾種原因:⒈擴散差異:色素分子相對較大,可能在擴散過程中受到某些材料的阻礙,而螢光劑分子較小,能夠更容易穿透或擴散至滲漏點。這可能導致在特定情況下只觀察到螢光反應而沒有明顯的色素。⒉吸附效應:某些材料可能更容易吸附螢光劑而不是色素,這樣即使有滲漏,也只有螢光劑在特定材料上顯示較明顯的反應。⒊反應速率:色素和螢光劑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有不同的反應速率,導致螢光劑更快地反應並留下明顯的標記,而色素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形成顯著的色彩。附件(一)舉例說明在C左側,9月16日當日也未顯示藍色色素,但12月2日當日就拍攝到糞管滲漏的藍色色素。

第一份鑑定報告(即系爭鑑定報告),我盡我所能的用我的專業去呈現出事實,以各種合乎現場環境的模擬方式測試還原真相,呈現肉眼可見的色料及對應滲漏位置和管線的滲漏與否,12月2日知悉第一次測試結果仍存在雙方些許疑慮。000年00月0日下午再度前往原告房屋勘驗。測試方法:使用熱像儀及紫光燈。附件(二)為12月2日再次勘驗的熱像儀顯示。熱像儀是最初階來判定是否含有水份的檢測,而只要含有水份就一定會造成溫差,而有顯示不同的顏色即可代表溫差,同一面牆或天花板在正常情形之下不會有明顯差3度以上的環境溫差。但含有水份是否造成漏水及滲漏,與環境跟人為因素息息相關,包含使用時的積水時間、積水量、本體建築物年份、建材、防水施工是否完善等。然而從熱像儀顯示結果為,仍有多處因溫差造成的明顯顏色不同,證明此區域皆含有水份。附件(三)12月2日再次勘驗,C處依然肉眼可視的水滴滲漏。從第一次勘驗到12月2日經過了兩個多月的時間,色料及螢光劑會因為更有充分的時間擴散留下痕跡。我對全屋進行了紫光燈照射,當有螢光劑滲漏時紫光燈便會有接近反白的螢光反應。第一次勘驗也有使用紫光燈,在初勘報告也有說明,當時有多處照射到微弱的螢光反應,因為當日無法明顯拍攝我便沒有把它拿來放在鑑定報告之中。微弱螢光反應不是指沒有滲漏,而是擴散時間不夠導致,第二次勘驗依然無法用手機拍攝螢光反應,我是採用錄影的方式再截圖呈現。螢光光線屬於紫外線光譜,而手機感光元件是可見光譜,所以以拍攝的方式較難捕捉,然而使用手機錄影的方式可以接受部份的可見光及紫外光,而某部分的螢光物質在受到特定波長的激發時會發出可見光,才能以錄影的方式做紀錄。附件(四)證明使用相機無法準確拍出螢光反應,只有細微甚至很模糊。結論以下為D、E、F、G、H、I、J拍攝到螢光反應。而F及G已盡力拍攝。代表,5樓熱水管+排水+糞管皆有滲漏,導致4樓天花板在有壁癌及裂縫處皆有多種滲漏情形產生。附件(五)4樓天花板的螢光反應。附件(六)4樓從螢光反應新發現的滲漏點。初勘滲漏點在左側相對應5樓廁所的位置,但重新勘驗後發現4樓所有天花板的中間及右側區域也有滲漏痕跡,包含外窗等都有螢光顯示。如果是其中的管線滲漏,因為有管內壓力,水可能會經過長時間在管線附近穿透建築物的裂縫及未進行防水施工等區域,造成更大範圍的滲漏。漏水點不僅僅限於管線附近,還可能在水流動的過程中影響周圍的建築結構,進而導致滲漏範圍擴散到其他區域。滲漏範圍已經蔓延擴大,可由照片看出多處因長期滲漏導致泥水崩落、鋼筋外露、漆面斑駁,衷心建議必須儘快修繕4、5樓滲漏問題,以防止日後若崩塌造成對整棟房屋結構更大的損壞。因滲透範圍增加,而修繕工程也相對增加,並附上新的施工項目報價附件(七)。備註:現場確定了所有滲漏及壁癌形成原因,皆於樓上數種滲漏有直接關係,若仍存有疑慮,可提供至現場一一說明及呈現之服務。」有吳浩誠即禹誠專業防水抓漏工程行之系爭補充說明1件在卷可稽,依鑑定人再次到原告房屋進行檢視並拍攝錄影、照片及系爭補充說明可知,原告房屋編號D、E、

F、G、H、I、J部分區域確有滲漏水之螢光反應,且因被告房屋長期滲漏水未為妥善修繕致原告房屋之滲漏範圍蔓延擴大至窗框及窗外延伸處部分亦出現滲漏水之螢光反應,且造成多處泥水崩落、鋼筋外露、漆面斑駁等損害,故被告抗辯原告房屋僅編號A、B、C部分區域存有滲漏水,其餘部分(即編號D、E、F、G、H、I、J部分)並無滲漏水情形,確無可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所有之原告房屋室內滲漏水係因被告房屋所致,已如前述,被告於被告房屋安裝5座馬桶時未確實使用防滲漏「油泥」密封,且未於糞管口旁施作防水,致經多人、長時間使用糞管阻塞倒溢至馬桶腳座內部,再從糞管與水泥砂漿接縫滲漏,及排水管、熱水管滲漏等原因往下滲漏至原告房屋,又因被告房屋長期滲漏水未為妥善修繕致原告房屋之滲漏範圍蔓延擴大至窗框及窗外延伸處部分,致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牆壁及窗框(含外窗)等處發生滲漏水而受有損害,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四)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6條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之請求逐一審查如下:

⒈原告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依附件一所示方式自行修繕被告房

屋至原告房屋不漏水之狀態,並負擔修繕費用220,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因怠於維護、管理被告房屋之過失造成原告房屋受有滲漏水之損害,並已侵害原告就原告房屋之所有權,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指派之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房屋,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之施工項目欄項下之修繕方式〈見系爭鑑定報告附件12之五樓(即被告房屋)廁所滲漏項目修繕工程〉即如附件一所示之施工項目,修復被告房屋至原告房屋不漏水之狀態,而被告房屋之浴廁5座馬桶滲漏積水、糞管口地面防水層修繕、馬桶拆裝油泥套接防止沖水時倒溢滲漏、熱水管滲漏免敲牆管內差壓補管及排水管滲漏免破壞全段修復補強之修復費用共計220,000元,此有系爭鑑定報告及附件12之施作項目報價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指派之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房屋,依附件一所示之修復方式,修復被告房屋至原告房屋不漏水狀態,並負擔被告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之修復費用220,000元,於法自屬有據,且屬正當,自應准許。

⒉原告請求原告房屋天花板、牆面及窗框之修繕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原告房屋因被告管理、維護被告房屋之過失,受有滲漏水之損害,而需支出原告房屋天花板、牆面、窗框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381,000元等語,並以系爭鑑定報告及系爭補充說明為據,本院觀諸系爭鑑定報告就原告房屋之天花板及牆面因漏水所需之必要修復費用為261,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附件12之四樓(即原告房屋)室內因滲漏產生之受損修繕【天花板及牆面因滲漏受潮壁癌鈣化修繕】〉,並有施作項目報價即如附件二所示之施工項目可參,嗣再以系爭補充說明因原告房屋受滲漏水範圍增加,致修繕工程範圍增加,修理費用亦相對增加120,000元,足認附表二所載之施工項目即回復原告房屋損害所必要,故原告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及系爭補充說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房屋天花板、牆面及窗框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用381,000元,自屬可採。

⒊原告主張其於110年1月29日購入原告房屋,並於同年3月16日

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因原告房屋漏水嚴重、地面積水致無法裝潢並遷入使用,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每月仍需支付租金15,500元租屋居住,受有相當於13個月租金201,500元之財產損害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房屋原已為裸空狀態,且原告自始未居住於原告房屋,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顯非有據等語。原告房屋因被告未善盡對被告房屋之管理、維護之責任,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牆壁及窗框(含外窗)等多處受有滲漏水之損害,且受損之範圍非僅限於原告房屋之某處,而係遍及原告房屋各處,且受損情節亦非屬輕微,此業經本院勘驗屬實且筆錄、拍照在卷可稽,亦有系爭鑑定報告所附之照片可稽,在修繕至不漏水及回復原狀前,依原告房屋之現況,無論基於生活品質或身心健康,原告房屋均不適合供人居住使用,原告因此無法入住使用原告房屋而有暫時賃居之必要性,自無疑義;又原告在購入原告房屋前,即已自行在外租屋居住,承租房屋位於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3樓,每月租金15,500元,租賃期間自110年2月26日起至111年2月25日止,嗣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因原告房屋仍在本件訴訟中而仍無法入住使用,乃繼續以原條件租賃同一房屋,僅租賃期間改自111年2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5日止,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2紙為證,原告房屋衡情於點交裝潢後即可供原告入住使用,卻因被告未善盡對被告房屋之管理、維護之責任,致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牆壁及窗框(含外窗)等多處受有滲漏水之損害,遲遲無法入住使用,繼續租賃原有之租屋而受有租金之損害。又原告早在購入原告房屋前,即已賃屋而居,因被告之過失致迄今無法遷入原告房屋而繼續租賃原有之租屋而居,已如前述,此與原告於購入原告房屋之後,因無法入住使用始賃屋而居,尚需衡量原告租賃房屋之租金是否與原告房屋之市場租金行情相當者,有所不同,原告請求以原有租金計算損害,亦屬合理,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受有相當於13個月租金201,500元(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之財產損害,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指派之修繕人員進入被告房屋,依附件一所示之修復方式,修復被告房屋至原告房屋不漏水狀態,暨應給付原告802,500元,其中591,5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211,000元自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五)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擴張後為802,500元(本院審酌被告將被告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費用為220,000元,加計被告應給付原告房屋受損之修復費用381,000元、原告受有租金之損害201,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加計吳浩誠即禹誠專業防水抓漏工程行鑑定費用130,000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38,81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吳浩誠即禹誠專業防水抓漏工程行之漏水鑑定報告 附件一 施作方式及工程報價:基隆市○○區○○路000○0號房屋廁所滲漏項目修繕工程 項次 施工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合計 備註 1 馬桶下滲漏積水、糞管口地面防水層修繕、馬桶拆裝油泥套接防止沖水時倒溢滲漏:馬桶共五間五座 間 5 20,000元 100,000元 2 熱水管滲漏免敲牆管內差壓補管(全段皆補至10kg/㎝²衡壓不掉壓之最高上限):熱水管為五間連通無獨立開關,需全段一起進行補管,保固亦為全段 段 1 60,000元 60,000元 3 排水管滲漏免破壞全段修復補強(等待補管完成期間附贈牆面孔洞修補避免日後產生其他滲漏) 間 5 12,000元 60,000元 共計 220,000元 附件二 施作方式及工程報價: 基隆市○○區○○路000○0號房屋室內因滲漏產生之受損修繕【天花板及牆面因滲漏受潮壁癌鈣化修繕】 項次 施工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合計 備註 1 牆面及天花板受損處集塵刨牆機漆面刨除,空鼓處泥塊敲除 ㎡ 90 2,900元 261,000元 2 砂漿層鈣化清洗劑清洗2道 3 壁癌修復防止鈣化施作負壓矽酸質晶泥防水,空鼓處則以環氧樹脂玻璃陶砂補強批抹 4 待乾批土粉刷,以虹牌水泥漆施作 5 窗戶含框內受損環氧樹脂補強,灌注窗外天花板受損處集塵刨牆機漆面刨除,空鼓處泥塊敲除 3 40,000元 120,000元 共計 381,000元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