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正山莊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周淑英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林能振黃鈞國
郭晁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輝雄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0號撤離佔用車庫走道車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