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正山莊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周淑英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林能振黃鈞國
郭晁坤被上訴人即被 告 王輝雄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王夢麟董桂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離佔用車庫走道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