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被 告 余宗修
余勝源余愷慈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25元,而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多元文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